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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胜寒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保护企业诉讼中商业秘密和隐私权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市法院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高度重视深化司法公开与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之间的平衡,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机制,促进司法公开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开展。
一是持续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规范。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通知》,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机制,杜绝裁判文书不当上网。制定《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裁判文书制作、上网流程管控及案件庭审直播工作规范的通知》,完善文书起草、审核、签发、印刷、用印、送达及庭审录像、公开等各环节的工作规范和工作责任,进一步健全动态化闭环式裁判文书、庭审质量管控机制。
二是对已直播庭审、裁判文书和门户网站开展定期检查。2021年以来,市法院先后八次组织全市法院对全部已上网裁判文书、已直播庭审进行拉网式排查,汇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况,并编发《全市法院上网裁判文书、直播庭审排查情况通报》。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庭审和裁判文书,第一时间予以撤回处理。开展常态化检查,每季度末组织全市法院对已上网裁判文书、已直播庭审信息开展抽查,并对门户网站内容更新、网站建设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司法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是有效强化司法公开配套机制建设。强化督察问责,将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纳入审务督察和司法作风整治。对于裁判文书、庭审不当公开或者裁判文书、庭审不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具体情形,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强化考评考核,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2021年以来,市法院及时调整司法公开考评指标设置,淡化对直播庭审、上网裁判文书数量、比例的考核,强化对庭审、裁判文书质量的考核,引导各基层法院、市法院各业务部门不断提高司法公开质量。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法律对开庭公告的信息范围有明确规定。目前,市法院尚未对案件立案信息进行公开,但对于开庭公告,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根据该规定,全市法院在门户网站对七日内公开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等信息进行公告,自动更新并覆盖过期的开庭公告。
二是不同主体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存在不同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结合上级法院相关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公告、庭审实况不对外发布,裁判文书在删除个人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后仍应当在互联网公开。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理解并不一致,不同主体对权利边界的认识也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全市法院对于当事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原则上从宽把握,充分考虑当事人对于庭审不直播、裁判文书不上网的申请意愿。如何平衡保护当事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有待进一步探索。
三是上级法院对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的范围及类型有明确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的相关要求,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均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严格不上网核准机制,杜绝选择性上网问题。目前,根据上级法院最新要求,全市法院案件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均需履行审批手续,且需将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删除后再予以公开。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一是开展门户网站信息专项清理。在全市法院组织对过期开庭公告、审执信息的全面清理,系统梳理办案系统信息对外推送的节点、内容,健全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屏蔽机制,防止涉案信息不当公开,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权。常态化开展门户网站专项检查,及时发现栏目设置、内容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提高网站内容更新的及时性、规范性、准确性。
二是积极开展专项调研。在前期已多次通过书面调研、座谈会等形式向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报告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在全市法院开展涉案信息、庭审、裁判文书公开情况专项调研,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司法公开中可能存在的商业秘密、隐私权保护与公众知情权相冲突的情况,为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提供参考。
三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严格落实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机制要求,区别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的范围和边界。加强信息源头管理,督促承办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在办案系统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信息和手机号码,及时将案件的程序性信息、流程信息等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并将案件流程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流程管理、审务督察和作风督查,将检查结果纳入综合考评和绩效考核,充分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7月31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