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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兵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共有产权住房供后长效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政策及施行情况
2015年,为优化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我市出台了《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5〕10号),将原来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等多种产权型住房保障房种优化整合,探索建立以共有产权为核心的产权型保障房购买制度,我市也成为全国较早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10个城市之一。
与经济适用住房不同,共有产权住房在产权管理方面实行;共有产权;运作机制,即由购房人按出资金额比例与政府委托部门或机构按份拥有产权。在政策设置上,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首次置业无房家庭和新就业大学生三类人群,户型面积控制在90平米以内;供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物价部门按照略低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标准核定。购房人可分次购买产权份额,不同对象首次购买份额不低于50%,70%和80%,购房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居住期间,购房人拥有所购房屋完全产权的使用权,无需向持有房屋部分产权的政府支付相应租金。截至2021年底,按照上述办法供应过三批次共有产权住房,房源均由四大保障房片区中其他保障房转性所得,共计4000余套。
二、试点政策及施行情况
2022年,我们按照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对于共有产权住房的新定位,结合南京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启动了新一轮的试点工作,对现行政策作了大幅优化调整,选取秦淮区观泓雅苑作为试点项目,分三批次供应10幢2700余套房源,全部售罄。
本次试点对供应对象、产权份额、上市交易等核心政策内容作了调整。试点项目主要面向南京无房居民、新市民、青年人以及人才供应,且不设置收入门槛,使得具有一定购买能力的群体纳入保障范围。申购人购买的产权份额统一为80%,另20%份额由公有产权人持有,且不得增购。上市交易方面,本市户籍及各类人才家庭或个人、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分别在购买5年后和购买8年后,方可申请上市转让。上市流程主要实行;三步走;,第一步可将持有的产权份额按市场价优先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第二步在没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购买的情况下,可申请公有权人进行回购。最后,对没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购买、公有权人也不回购的,可将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份额按市场价上市交易,取得的收益按照申购人和公有权人各自持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割,上市交易时除按规定缴纳的税费外,无需缴纳其他费用。
从试点的整体情况来看,全市共有1.3万户家庭申请了;观泓雅苑;共有产权住房,其中青年人占比高达80% ,这与我们提出的帮助本市无住房居民、人才,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的想法基本吻合。
三、近期开展的工作
(一)外出开展调研
按照市领导要求,今年3月份我们前往杭州、广州两地调研共有产权住房工作,两地都将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对象聚焦在无房家庭以及人才等新市民群体,但在定价机制、产权份额、上市交易等方面的做法不同。通过深入学习交流,为我们后续调整我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提供参考借鉴。
(二)修改现行政策
今年上半年,我们通过总结观泓雅苑试点经验,借鉴其他兄弟城市成功做法,开展了我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修订工作,进一步扩大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受益面,将非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有序纳入保障范围,并对房源筹集、定价机制、上市交易等核心环节的制度设计进行调整,目前《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拟于近期开始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
四、工作思考及计划
住房是民生之要,共有产权住房制度通过产权共有方式,让多元主体分担购房负担,降低购房门槛,一定程度上助力具有一定购买能力但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城市;夹心层;群体在宁安居乐业,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接下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研究代表提出的建议,有序开展以下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推动住房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 尽快出台《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根据政府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程序性要求,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征求公众意见、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合法性审查、专家评审等工作,计划于今年年底前正式出台,为我市共有产权住房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 优化完善共有产权住房供后管理配套政策
2021年,我市出台《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实施细则》(宁房保字〔2021〕120号),但是该文件仅适用于2020年前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我们将在新《办法》出台后,根据政策调整和实施情况,适时对共有产权住房供后管理政策予以细化和完善。
- 规范管理共有产权住房出租行为
现行政策2015年10号文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未经公有产权人同意,保障对象不得将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经营。同时在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中,也约定了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等限制性条款。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督促公有产权人,加强日常走访和巡查,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后管理。
- 探索建立共有产权住房信用监管机制
近年来,各地都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确有必要引入信用机制,但目前该项工作还缺少上位法的支撑,待国家、省出台关于共有产权住房信用体系文件后,我们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探索建立我市共有产权住房信用监管制度。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3年07月28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