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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世民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涉诉企业正常运营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市法院高度重视涉企财产保全工作,依法规范采取保全措施,不断提升护航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水平,为民营企业安心建业、放心创业、开心立业营造更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一是坚持理念先行,明确司法导向。坚持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先后出台《关于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举措(试行)》《关于规范和强化涉企财产保全权利救济和监督指导的程序指引(试行)》,从规范办案程序、强化权利救济和加大监督指导等方面,不断完善涉企保全工作机制,民营企业司法满意度持续提升。由市法院牵头的法治指标在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中入围全国;标杆;,南京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法治指标连续三年位居全国前两名。
二是依法严格审查,严防不当保全。加强对申请保全人诉讼主张的初步审查,坚决杜绝恶意保全和超标的保全,依法惩处使用;套路保全;;诉讼碰瓷;等不正当手段损害被保全企业利益的行为。对于存在伪造证据、;接力保全;等情形或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经释明仍坚持主张的,驳回其保全申请。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但申请保全金额超出必要范围的,对于超出部分不予保全。被保全企业为经营状况良好的大型民营企业或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或确无保全必要的,不对其采取保全措施。
三是平衡双方利益,合理采取保全。申请保全人提供保全信息或保全线索中,既有银行账户又有实物资产的,在确保生效判决履行的基础上优先保全实物资产,并灵活采取;活封;;活扣;等保全方式,减小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申请保全人在申请保全的同时申请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保全企业财产的,法院仅在申请保全人提供保全信息或保全线索范围内实施查控,避免因不当使用执行查控系统造成被保全企业信息泄露和经营困难。因企业基本账户、专用账户等被冻结,被保全企业纳税、缴纳社保、发放工资、偿还贷款、招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而提出保全异议的,在引导被保全企业提供担保、置换财产,或将已冻结资金划扣至被保全企业其他账户或法院账户予以冻结后,及时解除相关账户的保全措施。联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出台专项文件,明确对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要求,避免因保全影响项目建设开发进度,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
四是强化责任担当,灵活变更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或者大额资金给被保全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而被保全企业提供的置换财产价值足以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存在明显变现困难的,法院可以从保障被保全人正常生产经营的角度处罚,在合理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全部或部分准许被保全人的变更保全申请。全市法院在此问题上的处理具有以下特点:尽力引导当事人达成共同的利益诉求;是否准许换封申请,取决于申请理由是否成立以及换封能否合理平衡双方利益,而不以申请保全人同意为前提;不严格要求置换财产的变现能力等于或者优于银行存款,仅需认定该财产;不存在明显变现困难;即可。
五是加强司法创新,探索特色做法。全市法院结合工作实践,探索创新举措,有效化解保全纠纷,平衡保护保全申请人、被诉企业各方的合法利益。玄武区法院通过释明和风险提示,引导申请保全人出具保全错误责任书面承诺的做法,一定程度上促使申请保全人慎重提出保全申请和确定保全金额。溧水区法院在借鉴外地法院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银行、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在全市首创;诉讼保;制度,通过;银行担保前置程序;,为优质民营企业彻底解决被保全的问题和困扰。该院与农商行建立合作机制,由银行提供企业保全;白名单;,并在一定额度内为名录内企业提供不可撤销的保函担保,法院在担保范围内不对名录内企业实施保全。企业如不能履行生效判决,则由银行承担担保责任。未在名录内的企业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也可由银行事后提供保函担保,以实现解除保全的目的。
二、存在的问题或困难
一是个别法官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个别法官未能全面把握当事人的司法需求,无法准确甄别超标保全和恶意保全,机械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被保全企业利益受损。
二是涉企保全政策有待进一步落实。部分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多、人案压力大,且对涉企保全政策的理解不到位,未能准确把握处理涉企纠纷的规则和尺度。
三是企业保全纠纷防范和应对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企业对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经营管理及企业合规等方面不够重视,容易引发纠纷,且在被采取保全措施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导致利益受损。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全市法院将进一步完善保全工作机制,合理采取涉企保全措施,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司法环境。
一是完善涉企保全工作机制。贯彻落实相关制度规范,加强涉企保全专项司法调研,探索涉企保全创新举措,适时修订保全工作指引,不断完善涉企保全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涉企保全监督指导。采取日常监督和个案监督相结合、日常指导和专项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切实推动涉企保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对于处理涉企保全明显不当造成企业利益受损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是强化涉企保全权利救济。优化涉企保全程序衔接,完善被保全和保全担保财产估值规则,依法审查保全异议、复议和变更申请,规范当事人权利救济程序。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畅通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
四是开展涉企保全司法宣传。常态化开展;百名法官进企业;;百名企业家进法院;活动,通过面对面交流、发放涉企保全普法宣传材料、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做好涉企保全法治宣传,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7月31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