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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云春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法检两院制定专门规范性文件,完善人代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办理制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市法院始终将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作为厚植党的执政根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际行动,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的有效路径,着力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坚持全过程、全流程接受监督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办理制度,切实将人大代表提出的各项意见建议转化为打造高质量司法、建设现代化法院的具体举措。因工作落实有力,市法院被市人大常委会评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市法院办公室获市人大常委会、市委组织部嘉奖。
一是坚持制度先行,坚决贯彻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各项要求。认真落实《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南京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关于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的若干规定》,明确市法院办公室作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职能部门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牵头部门,设立“代表委员联络办公室”,编制《办公室工作职责与流程规范》,用专门章节明确代表建议的受理、办理、报告以及日常联络工作具体要求。根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每年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逐年下发《关于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开展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培训,从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实际效果等各个方面,提出办理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交办的各项代表建议、议案的具体要求,明确办理时限,规范办理流程。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着力提升办理工作的实际效果。加强组织领导。市法院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逐件进行交办。市法院每年均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层层压实责任。每条代表建议均由分管院领导牵头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承办部门负责人、相关承办人员具体办理,制定办理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并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密切沟通联系。采取先上门见面后办理的工作方式开展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把与代表的沟通贯穿办理工作全过程,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并通过市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向代表答复最终办理结果,确保与代表的沟通率、办结率、办理结果的满意率达100%。切实解决问题。围绕建议内容,针对法院工作中的短板与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路径、办法,明确具体可行的方案和措施,并及时落实整改,做到办好一件建议,解决一类问题。市法院共办结十六届人大会议期间审议意见58条、书面建议52件,办理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意见13条、书面建议20件。
三是回应代表关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困难问题。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对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参加联络活动时以及通过来信来函等形式提出的日常意见建议、转交的人民群众来信,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有信必复”的工作要求,及时与来信代表、群众联系沟通,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做好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沟通释明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通过办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发现司法审判工作中的短板不足,将其转化为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的具体举措。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以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契机,牢固树立主动接受监督意识,扎实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有力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答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出的问卷,为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凝聚更广泛合力。
一是服务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健全结对联络制度,畅通联络渠道,定期向人大代表汇报法院重点工作,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案件庭审、听证、执行等工作,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选案旁听庭审工作,有计划地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和调研法院工作,全面增进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了解。优化活动方式和日程安排,灵活运用互联网信息化方式,提高人大代表沟通联络的广泛性,便于人大代表履行监督职责。
二是完善办理工作具体举措。持续完善流程制度和保障机制,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与法院重点工作统筹谋划推进,全力办好每一件代表建议。健全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办理工作业务培训,传达学习上级工作部署要求,交流办理工作经验做法,并通过具体办理实例,进行系统性、有针对性的培训,确保办理工作规范高效。强化沟通联络机制,在办理过程中加强与人大机关、协办单位、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络,丰富沟通形式,就办理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争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进一步强化办理实效。充分发挥代表建议监督推动、参考决策的作用,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把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人民群众关切做实。健全办理工作考核激励机制,通过优秀建议办理报告评选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办理质量。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7月31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