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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云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案件办理方面
深化平衡保护举措,依法衡平劳动者和企业利益。全市各级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及省法院相关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法院与政府行政部门协调沟通,推进全市各级法院与全市各级人社部门的交流协调,强化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指导,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公平与合理,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处中心实效,构建体现时代要求、彰显南京特色、符合各方期待的劳动人事争议联合处理有效机制,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稳定有序发展,寻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最佳利益平衡点和结合点,为用人单位生存发展、有序运转创造条件。2022年,全市基层法院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一审案件12816件,审结10629件,其中调解撤诉5558件,调解撤诉率达52.29%。市法院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一审案件107件,审结104件;受理二审案件2374件,审结1769件;受理申请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案件297件,审结247件。
二、关于法企共建方面
市委政法委牵头多个部门推出《南京市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联系协调工作机制》,开展;企业大走访;,以开展;百名法官进企业;;百名企业家进法院;及今日省市区三级检察院开展;护航现代化 建功新征程;讲百案、进千企、访万家法治宣传活动为契机,组织干警走进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联络员工作会议,送法进企业,开展对企业的法律培训,宣传民法典等相关法治宣讲,指导、帮助企业;法治体检;,规范企业用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精准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送去夏日;法治清凉;。市法院与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两级联动,采取早期介入、主动作为、诉源化解、调解优先的方式成功化解相关纠纷252件,特别是;T3出行;平台运营商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转换经营模式引发重大群体性纠纷,获得了司机群体、劳务派遣公司及平台公司的一致认可。市委政法委每年带队深入民营企业一线,与民营企业代表面对面交流,现场解答民营企业涉法诉求,持续发挥;‘宁’说劳动法;专栏的普法宣传作用,打造南京市劳动争议审判特色品牌,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规范自身行为,构建和谐稳定劳企关系。如玄武区法院孝陵卫法庭针对劳动密集型行业和辖区企业开展;三结合三结对;活动,听取企业意见,排查企业劳资风险,解答企业疑问。利用;五一;劳动节等宣传窗口开展专题活动,进一步扩大全市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的影响力,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三、关于职工退休年龄方面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据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岗位目录确定职工的岗位性质、工作职责等条款。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中的女职工,工人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为55周岁。苏劳社险〔2007〕24号文再次明确规定,45周岁前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5周岁。苏劳计〔1995〕57号规定,企业内生产操作岗位与管理技术岗位的划分,由本企业根据编制定员和生产经营实际自行确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制定明细的岗位目录不仅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有效手段,也是职工退休时确定年龄主要依据,特别是对于女性职工。苏人社规〔2022〕1号重申,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岗位目录(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性质等),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的岗位目录,确定女职工所从事的岗位性质。女职工从事岗位的性质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通过签订岗位变动协议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合法有效形式确定,并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岗位性质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退休审批时,应当严格按照职工档案和其他符合规定的原始材料进行审核。从尊法守法的角度做好政策宣传解释,严格依法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柔性化解劳资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保障和维护企业、职工的共同利益。
下一步,全市政法各单位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继续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依法履职,及时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做足司法保障,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主要是:一要加强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司法保护工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及时学习贯彻新就业形态用工的最新政策,坚持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相结合,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企纾困、促稳定促发展、复工复产等政策要求,准确把握新阶段疫情防控各项政策,结合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审慎认定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调整工作岗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的过错程度,依法妥善作出处理。全市政法各单位将继续做好政策宣传解释,严格依法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柔性化解劳资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积极开展各类专题培训,帮助企业规范用工,保障和维护企业、职工的共同利益。二要做深做实能动司法,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审判工作永恒主题,把;两个维护;贯穿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系统观念、问题导向,做深做实能动司法,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落到实处,不断让人民群众在美好生活中获得更新感受。针对女职工退休问题,市委政法委将与市法院、人社部门开展研讨,在依法保护企业女职工合法利益的同时,帮助企业破解用工难题。7月21日,南京中院出台《关于司法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举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要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全市政法各单位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23〕1号)精神,破解当前我市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持续发力,市委政法委研究出台了《关于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南京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共21条,切实增强了市场主体信心和获得感,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促进各类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全市各级司法部门和发改及人社部门进一步帮助企业规范用工管理、理顺劳资关系、合理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不断健全;国企敢干、民企敢闯、外企敢投;的制度环境,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南京新实践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南京市委政法委
2023年07月27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