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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卫民代表:
您好!由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租金标准问题。目前我市住宅公房租金仍然执行2002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调整200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138号)中规定的租金标准。此后,由于房改政策一直未作调整,因此住房租金标准也一直未作调整。近期我局与市发改委联系沟通,得到答复意见为目前直管公房租金已不再政府定价范围内,根据《价格法》和《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等规定,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可根据房屋来源、居住人群的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我局将进一步联系市发改委商讨直管公房租金调整事宜,在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后,争取在年内与市发改委联合向市政府报告此项工作。
二、政策滞后问题。一是公房面积超标有关规定。2002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清理纠正干部职工违规建房、分房、购房和公款装修住房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02]82号),文件对住房面积的认定和清房政策都作出明确规定。您在建议中提到拆迁安置两套或两套以上公房由同一人承租,如承租人已房改购买一套公房未达规定面积标准,在申请购买第二套公房时超出规定面积需按市场价补交购房款问题,目前根据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和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房管[2002]131号)规定,拆迁安置的几套住房,由一人承租的,安置协议中有其使用份额且他处无住房的人申请承租其中一处住房的,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户名,且免收费用。二是房改年龄限制。您在建议中提到原承租人去世后,其子女实际居住在此且他处无住房,根据规定;办理过户、房改的子女须1998年11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如不满足此条件则无法办理过户、房改手续。根据1998年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从1998年12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所在单位逐月发给住房补贴。因此,目前仍然执行上述规定。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直管公房工作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3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