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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越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限制无犯罪记录证明开具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民个人查询本人犯罪记录”的问题
公民个人查询本人犯罪记录系国务院明确的公共服务事项。2021年12月3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公民在户籍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个人在一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日常工作中,针对公民个人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需求,只要一年内不超过3次,公安机关均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予以认真审查并按规范流程办理。如个人一年内申请超过3次,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就业、留学、移民等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二、关于“单位查询个人犯罪记录”的问题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等等,仅凭经验常识,公安机关难以对申请是否于法有据作出判断。因此,实际工作中,为避免用人单位将无犯罪记录证明滥用为入职前置条件,公安机关要求申请单位主动提供申请查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并予以严格审核。但用人单位在无从业禁止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在职人员或拟招录人员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系用人单位企业行为,公安机关不能够约束限制。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对单位申请查询依据的审核把关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同时,加强对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力争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
最后,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南京市公安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