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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江萍委员:
您提出《关于继续执行社保减缓政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落实情况
自2019年底新冠疫情暴发以来,为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切实保市场主体、保企业用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实施了一系列社保惠企减负政策,我局第一时间贯彻落实,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功能,让企业和职工得到实惠、共渡难关。
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国家实施社保费“减免缓缴”政策,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我市累计减免社保费229.07亿元。同时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后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全市共有90家企业实施社保费缓缴。
2021年,省人社厅、财政厅、省税务局下发《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8号),明确“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者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2022年以来,国家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保企业稳就业惠民生工作,先后出台一系列助企纾困政策,4月25日,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五大特困行业)二季度养老等三项社保费用实行阶段性缓缴。5月23日,国常会又部署出台稳经济一揽子措施共6大方面33项,其中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五大特困行业缓缴养老等三项社保费政策延至2022年年底,并扩围至其他17个特困行业。截至目前,我市已有215家企业申报了社保费缓缴,涉及社保费1.33亿元。
二、社会保险费基数的调整情况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我省自2020年9月起对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包括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在内的涉及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均由省统一制定,各地无事权自行调整。2022年1月起,我省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下限调整至4250元,上限为21821元。
对于企业反映暂不增调缴费基数的诉求,我们也高度关注,数次向省职能部门进行过咨询并提出暂不调整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向省职能部门反映我市企业所面临的困难,持续关注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工作,待省对此工作做出新的部署后,我市按规定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3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