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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南京市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持续加强除草剂等农药管控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会商,现答复如下:
针对建议第1条“持续落实、落细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
(1)当前主要做法。2017年新的《农药管理条例》下发,同时农药管理工作交由我局负责。就条例精神贯彻落实,几年来,我局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落实编制。2018年4月,市编办批复市农委农业处(现为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处)挂牌“农药管理处”牌子,牵头全市农药管理工作。同时农委行政审批处、执法总队、植保植检站,在各自职责范围承担相应的农药监管工作。二是摸清底数。从2018年第一次统计至今,几经动态变化,目前我市农药生产企业共20家,农药经营门店654家。三是加强监管。市农业农村局每年结合安全形势和季节特点,下达加强农药管理、农药安全管控的文件,强化各地属地责任、行业主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四是开展宣传。2018年以来,省市区各级通过下发警示视频、开展专项培训、组织应急演练、对接院校教学、开展网络课程、开启微信平台、编印宣传手册、下发管理口诀等各种途径,加强《农药管理条例》和配套法规、安全生产、规范经营、科学用药等宣传引导,让农药安全管理知识走进千家万户。五是行政许可。按照《条例》规定,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属地管理,负责审核办理全市654家农药经营门店《农药经营许可证》。审理过程中,加强对经营人员业务水平、经营硬件条件、管理制度等全面考核,规范经营行为。六是检查督促。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的以农药安全生产、规范经营和科学用药的专项检查,邀请专业力量,精准查找问题,及时责令纠正,保证农药行业安全规范。七是执法处罚。依托市、区两级农业执法机构,每年利用“春播”“安全生产月”“农产品宣传周”等时机,深入开展农药使用环节的打假行动,查企业、查用户、查产品,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违规用药行为。
(2)下一步工作举措。我局接管农药管理工作时间不长,农药使用末端环节,包括对除草剂的管控存在不足。下一步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提高管理层次。一是明确责任。农药管理处牵头,主动对接执法总队、植保植检站,进一步明确除草剂使用的职责分工。二是强化力量。依托南京市农药协会,强化管理部门的专业力量。日常工作中,依托农药协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农药生产企业以及经营门店开展检查。三是加强宣传。加强与省农科院联系,下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民业务培训,号召全市各级开展科技下乡活动,逐步提高广大农药用户科学用药水平。
针对建议第2条“持续加强农药市场的监管”。
(1)当前主要做法。一是依托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抓好农药市场监管。狠抓专项治理、强化关口前移、密切协作配合、优化服务宣传,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共享检查抽检、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信息,加大联合检查力度,在农药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同时发力,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实现假劣农药全链条打击。二是依托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抓好农药市场监管。针对全年各个生产阶段,全市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农药生产企业、批发零售企业、批发集散地、农业规模基地和种植合作社等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紧盯农业产业基地、菜篮子产品主产区、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加大农药质量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及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农业药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果”。三是依托农资打假执法服务活动抓好农药市场监管。去年以来全市共开展放心农资下乡暨农业执法“双走进”活动5次,出动执法和科技人员170多人次,群众参与咨询6000多人次,悬挂横幅标语32条,发放《禁用农药名录》《农药使用者应履行的法律义务》《购买农资注意要点》等宣传资料5000多份。通过系列宣传活动扩大了农药市场监管工作宣传力度,提高了我市农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共同构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执法机制。
(2)下一步工作举措。一是落实管理责任,强化执法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落实“两级政府三级执法机构”要求,明确市、区、镇(街)各级政府对农药监管的职责,明确镇村农资经营店日常监管由镇街负责,区农业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农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职能,各区农业执法机构根据“双随机”的要求,组织执法人员,对农药经营点、农药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促进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守法经营。充分利用信息监管平台对全市农药投入品市场开展预警防范、风险评估、追溯查询、安全警示等工作,形成了全市农药监管预警防范常态化监管。二是聚焦重点行为,强化案件查办。坚决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劣农药的行为,按照“五个不放过”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一查到底,对违法者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特别是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药坑农害农的大案要案,坚持追源头、端窝点,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对省、市交办的案件,及时督查督办;对在区县抽查时发现的案件,及时督办有关区县依法查处;对市区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及时立案处理。通过有效的执法活动,促进相对人不再心存侥幸,规范整改,守法经营。三是健全协作机制,强化宣传引导。强化上下联动监管,互通案件线索,开展省市县三级协同办案。创新工作形式,通过开设固定课堂、流动课堂、空中课堂、田间课堂,大力宣传涉农法律法规,普及农药识假辨假常识,提升农民的辨识能力、质量意识、维权意识。组织行政管理人员深入田间地头,送法下乡,送服务上门,走近农资生产经营者,宣传农药等投入品方面的技术与法规,指导农民理性购买、科学使用农药。组织执法人员,通过以案说法、法条解读,宣讲农业法律与农资经营者的关系、农业行政执法的目标与执法检查重点等方面内容,明确农药经营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针对建议第3条“全方位提高安全用药水平”。
(1)当前主要做法。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农村工作会议、全省农业农村局长会议精神,落实好省委一号文件目标任务,切实加强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扎实推进绿色防控和农药减量工作,全力保障粮食稳定生产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一是完善病虫疫情监测体系。贯彻落实《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强化队伍体系建设,确保“事有人抓、活有人干”。依托现有病虫监测体系和人员队伍,加强产学研企协作,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充实基层测报队伍。二是推进病虫疫情监测智能化建设。加大自动化、智能化测报工具示范推广力度,加强病虫疫情智能化监测点建设,以及建成后的运行维护。优化监测站点布设,完善病虫综合监测预警网络,提升病虫疫情监测预警装备水平和能力。推进稻纵卷叶螟智能性诱监测设备聚点成网,提升病虫预警测报工作智能化、信息化、精准化水平。做好草地贪夜蛾、小麦赤霉病等一、二类重大病虫监测预警工作,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准确率90%以上。三是健全重大病虫防控工作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要求,健全重大病虫防控指挥调度组织,完善全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落实好政府、部门、生产经营者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病虫防控中的责任,构建重大病虫防控综合协调指导机制。压实防控责任,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区域联防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联互通,落实重大病虫灾情报告制度。四是强化科学用药指导。加强对专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科学用药指导,层层开展科学用药、病虫防治、绿色防控、相关法规知识培训,指导农民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使用规定,严格农药使用次数、交替用药原则和禁限用规定,减少含VOCs农药使用,尤其做好夏季高温季节和园艺作物病虫防治用药指导,提高农户科学用药意识和安全用药水平,避免农残超标、药害事故和人畜中毒事故发生。
(2)下一步工作举措。一是做好绿色防控技术集成优化。重点聚焦应时鲜果、绿色蔬菜等园艺作物和特粮特经作物,着力聚焦多寄主害虫、重大迁飞性害虫和流行性病害、农田恶性杂草的绿色防控技术与产品的集成示范,因地制宜引进吸收一批国内外先进适用的生物防治、综合诱杀技术,集成创新2-3项操作性强、防控效果好、经济实用的全程防控技术;试点推广以作物为主线、以绿色防控技术为核心,融合绿色土壤环境、绿色投入品、绿色栽培措施的全程绿色防控技术模式。开展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征集推介活动,加大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推广力度,提升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应用覆盖率。二是高标准建设好省市绿色防控示范区。高标准建设20个省级绿色防控示范区和12个市级示范片。按照“三个逐一”的建设要求,加大示范区建设在方案制定、技术选用、扶持方式、实施过程等方面的全程服务指导。强化绿色防控示范区与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园艺标准园区、绿色高质高效示范片、农产品出口基地对接,进一步提升示范区建设的示范带动效应。三是实施“千村万户百企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推进农企合作,主动对接市内外优质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千村万户百企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制定行动方案,明确目标路径和工作措施。每个区至少对接1家农药企业、联系20个村、200个农户、开展1场“科学用药进万家”培训活动,推进绿色防控替代单一化学防治、高效植保机械替代传统机械,加大非化学防治措施应用,大力推广“高效、低用量、低风险”农药使用,确保实现全年农用农药使用量下降0.5%。
针对建议第4条“深入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点建设,完善回收利用网络”。
(1)当前主要做法。2020年8月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下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正式启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2020年11月,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明确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利用、处理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处理时可以按照生活垃圾填埋或焚烧。2021年3月,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意见》(苏农业﹝2021﹞6号),在回收体系、转运处理方面明确相关要求。在回收体系方面,各区要合理布局回收站,建立由县级收贮中心、乡级定点收贮站和若干基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构成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基层站以农资经销店为依托,每个农资经销店设立回收桶。在转运处理方面,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豁免管理清单,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进行豁免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实施主体应定期及时将乡级定点收贮站和基层回收站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归集到县级收贮中心。2021年7月,市农业农村、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供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南京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地膜回收处理实施指导意见》,在省厅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定点回收,基层站可以是农资经销店或生产企业(第三方服务企业)建立的回收站。运转归集:各区采用委托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回收归集实施主体,层层转运归集到符合条件的区级收贮中心打包存储。2021年11月,市财政下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专项补贴资金1380万元。目前,各区正在按照《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实施,完成自己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招标评审确定第三方服务机构,初步建立集中收贮站等前期准备工作,部分区已开始组织回收。
(2)下一步工作举措。建议中关于“依托废旧农膜回收站、利用供销系统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整合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的提议非常好,利于资源合理利用。事实上2021年6月由市供销、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南京市开展农药零差率统一配供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中已要求:各区注重整合资源,加强农药零差率统一配供与农药废弃包装物、废旧农膜回收处置体系的融合,力争形成统一的实施主体。目前各区已尽可能这样做,但推进情况比较滞缓。主要两个原因:一是实施主体不同。供销、农膜、农药废弃物由不同部门负责,需要对接协调、形成共识;二是处置渠道不同。供销系统再生资源回收、废旧农膜回收,都可以直接进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渠道,而农药包装废弃物由于留存少量农药残留,环保、城管系统难以接收。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供销、环保、城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尽快形成共识,整合人力资源、整合硬件资源,加强建设整体规划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尽快落实“豁免清单”,将农药包装废弃物早日作为一般垃圾处置。在关键时间节点、每年年底,及时组织农业、环保部门成立专门督查小组,检查督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成果。
针对建议第5条“严控‘金粳818’等品种在我市的推广种植”。
(1)当前主要做法。金粳818是天津市水稻研究所选育的粳型常规中熟水稻品种。根据农业部品种审定公告,该品种审定适宜种植区域在河南沿黄、山东南部、江苏淮北、安徽沿淮及淮北地区,在南京区域属于未审定种植品种,如果违背自然规律在我市种植,有可能缩短营养生长期提早成熟,如果遇到晚夏早秋高温,会引起高温杀雄而严重影响产量,且搭售的除草剂(4%甲氧咪草烟)其登记使用的作物是大豆而非水稻(属于超范围用药),使用不当会造成严重的药害,特别是对周边水稻和下茬作物造成药害,给我市粮食安全生产带来一定危害。近年来,我市深入开展种子“双打”专项行动和“种业监管执法年”专项行动,全市种子市场秩序得到净化,一些种子不法经销商私自违法违规兜售“金粳818”、搭配销售除草剂(4%甲氧咪草烟)的现象已基本销声匿迹。但调查过程中发现,我市部分地区种植户仍会私自从外地购买该品来宁种植,主要分布在江北少部分水稻田种植区。《种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对于种植户私自购买“金粳818”的现象,尚无法律依据进行(行政执法措施)干涉,只能通过合理引导。
(2)下一步工作举措。针对部分地区种植户私自从外地购买“金粳818”种植并搭配使用“4%甲氧咪草烟”除草剂的情况。下一步我们将严把市场关、流通关、种植关,采取堵、疏、引相结合的措施,严控“金粳818”在我市的种植,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一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净化种子市场秩序。要求各地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宣传、推介、销售“金粳818”水稻品种搭配“咪唑乙烟酸”除草剂。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该违法经营行为将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处罚;给农业生产造成较大损失的(2万元以上),将依据《刑法》第147条的规定,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二是加强宣传发动力度,提高农户认知率。通过各类媒体平台或发放张贴明白纸的形式将种植“金粳818”搭配使用“咪唑乙烟酸”除草剂会导致水稻减产、对下茬或周边稻田带来毁灭性影响等严重后果告知种植户,做好警示教育,让农户抛弃侥幸心理,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三是加大水稻种子筛选培育力度,提高农户选种范围。充分依托在宁科研院所、种子企业,大力筛选培育适宜南京地区栽培种植的高产、优质、抗逆行强的水稻新品种。利用农民培训会、现场观摩会、送科技下乡等活动加大水稻科学栽培管理技术的推广力度,提高广大农户稻米种植水平。
最后,再次感谢贵单位对南京农药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20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