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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0388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实施好“三孩政策”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2-07-05 15:35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张孝清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实施好‘三孩政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委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普惠型托育机构

一是财政保“投入”。市本级设立婴幼儿照护专项资金2000万/年,用于开展0-3岁婴幼儿免费健康服务,支持政府体系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市场化托育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各区政府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街(镇)指导服务站、社区亲子室、母婴室等建设,市财政对建成的按标准实施奖补。市财政每年对普惠托位按每个1000元标准实施补贴。2022年疫情期间,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500元标准发放补贴,为机构纾困解难助力。目前已建成8家区级指导中心、46家街道级指导站、557家社区亲子室和701家(备案机构 365家+未备案336)社会办托育机构,可供托位30678个,每千人口托位数位于全省前列,并将普惠托育机构建设纳入民生实事项目,截至2021年12月全市共建成52家普惠托育机构。

二是政府配“政策”。出台《南京市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南京市普惠托育机构评估标准(试行)》《2021年南京市普惠托育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南京市创建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活动方案》等系列政策文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必配。

三是基层腾“空间”。免费或低租提供场地供社会机构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推动形成全市“一区一街一普惠”建设体系;支持产业园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同时优先考虑“空白”街道、社区,力促每个区和街道建立指导中心、社区建有亲子室,每3-5万人口建有托育机构。在“我的南京”APP上,可以搜索到托育机构布点,切实为全市0-3岁宝宝提供方便可及的科学养育照护。

四是普惠给“扶持”。2020年以来,连续三年开展城企联动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共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1207万元,支持全市15个普惠托育项目建设,新增普惠托位1207个。同时,市本级对普惠园给予每个托位每年1000元补助。目前,全市普惠托育机构最高收费3200元/月以内,比平均收费价格4500元/月降低了1300元左右。

五是培训促“服务”。全市加大专业人才培育,推动专业人干专业事。一方面,大力开发中高职院校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财经大学、南京商业学校、玄武中专共4个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另一方面,建立托育服务职前、职后、家长学校、卫生保健培训基地。与南京师范大学、南京晓庄学院、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妇产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合作建设培训基地,开展在职人员及婴幼儿家长免费培训。全市累计每年婴幼儿照护服务参训约1500人。

六是联合控“安全”。对开办托育行业的申报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通过信息共享、部门协同、一窗受理,在江宁区举行“托育机构备案一件事”一站式服务试点服务。推行线上监管,开发信息管理平台,对机构信息、人员资质、健康状态、日常运营进行动态监管。推行线下检查,依托各区卫生监督机构、疾控机构,开展机构卫生保健合格验收,发放机构卫生合格证,开展“双随机”现场检查、年度专项抽查,街道综合执法,促进黑园转红园、红园转星级园、示范园。

二、关于社区管理

城乡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社区不负责对育儿机构进行行业监管,不具备相应的职责和权限。社区可依托综合服务设施等载体,开展力所能及的便民利民社区服务,积极支持居民互助和志愿服务活动。

三、关于育儿假、产假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制度,保障生育妇女休假合法权益。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四、关于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要求,积极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工作,开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专项执法行动,防止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而被降薪辞退。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为生育后女性职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对生育二孩和三孩的女性劳动者,优先给予就业帮扶。深入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将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维护情况作为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记入守法诚信档案。

另外,我市坚持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升妇女社会地位,营造妇女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积极采取帮扶促进措施,帮助妇女实现就业创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育期工资福利

女性生育期工资福利待遇受法律保障。依据《江苏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如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有关假期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二)鼓励聘用女职工

一是减少和杜绝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在就业政策和具体措施的制定上充分考虑性别差异,采取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措施,通过法规禁止和政策鼓励两种手段来促进女职工的充分就业。《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要消除劳动者城乡、性别差别和就业歧视,实现政策措施统一、服务保障均等,促进城乡不同就业群体实现平等体面就业。《劳动合同法》也对于更好地保障包括妇女在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女性就业岗位。我们建立了完善的市场就业体系,依托于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平台建设,充分挖掘妇女就业潜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女性就业岗位。在每年的“三八”妇女节、“八一”建军节期间,市、区人力资源市场专门举办妇女就业专场招聘活动,提供适合妇女就业的岗位,提高妇女就业成功率;充分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开展适合女性求职特点的职业指导和职介服务,为妇女实现就业创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是强化就业援助服务帮扶就业困难女性实现再就业。建立完善长效就业援助服务体系,完善就业援助信息化管理,实施就业援助过程跟踪控制,探索长效化的就业困难妇女就业援助制度,提升就业援助工作层次,为就业困难妇女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注重就业困难女性群体就业的援助质量和实效,提高就业困难妇女职业技能,每年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岗位和社保补贴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女性就业;实行实名登记、动态管理,提供全方位、递进式就业援助。

四是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提高女性下岗失业人员的择业技能,合理设置专业,开设手工艺品制作、面点、家政服务等深受城镇失业妇女欢迎的专业。调整培训模式,为女性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切实做好女性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为女性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提供方便。加强优惠政策扶持,通过扩大担保贷款、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等一系列政策,促进女性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加强对妇女创业工作指导,组织落实妇女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开发等创业服务,进一步优化妇女就业创业环境。

五、关于购房优惠

目前我市公租房政策规定单套建筑面积控制60㎡左右,对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的,一般应配备一居室。为进一步改善家庭租房居住环境,我市已明确保障对象为2人的两代人或祖孙隔代,予以分配二居室的公租房,并将进一步优化公租房实物供应配租方式,对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优先安排轮候选房,对无房三孩及以上家庭可不轮候直接选房。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专题会议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关要求,支持多孩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我市制定了“多孩家庭可增购1套住房”的政策自5月11日起已执行,且多孩家庭在增购住房时可享受相关银行最优惠贷款利率等支持,切实减轻家庭育儿负担。

南京市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现家庭有二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现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可增购1套住房。

后续,我们将持续关注多孩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政策,稳步推进各项工作。

六、关于财税支持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明确,纳税人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7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可以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称,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推进扩大综合征收范围,优化税率。2020年11月,财政部部长刘昆撰文表示,“十四五”时期将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作为国家政策的执行部门,一直以来我市高度重视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积极拓展政策宣传渠道,强化政策培训辅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针对提案中“通过免除所得税鼓励生育,解决经济能力不足问题”的建议,我们将利用多种途径积极向上级税务部门反映,并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动态,及时做好政策的宣传、培训辅导和落实工作,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惠民作用。

七、关于补偿用人单位成本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完善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生育二孩的给予50%的补贴,生育三孩的给予80%的补贴。”

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出台的《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实施方案》印发后(即2022年2月10日后,含2月10日)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为其在产假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女职工生育二孩产假期间。按照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下同),三孩按照80%给予补贴,补贴月份从生育二孩或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共补贴6个月。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目前我市正准备出台配套文件,落实省相关政策规定。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南京人口家庭发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