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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0291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完善三胎支持政策,调动生育积极性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2-07-05 10:27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沈俊苗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三胎支持政策,调动生育积极性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委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三胎儿童入园难问题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大投入,全面实施学前教育三项工程,着力解决“入园难”等问题。截至2021年底,全市幼儿园达1035所,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89%,每万人常住人口配建不少于1所幼儿园,全市幼儿园学位供给能够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入园难”的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

二、关于现行奖励扶助制度和生育休假

我市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的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制度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

根据《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我市将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制度,保障生育妇女休假合法权益。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三、关于生育津贴

(一)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政策。2021年8月,市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医办发〔2021〕12号),进一步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政策。一是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三孩的,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三孩生育登记证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二是对于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三孩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三孩生育登记证明按规定享受待遇。

(二)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宁医发〔2022〕8号)要求,调整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减轻个人负担。一是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全额支付的费用上限标准,即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原免费费用段分别从2000元、2200元、3500元提高到3000元、3200元、4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无需个人自付。二是提高了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职工生育保险顺产5001元、助娩产6001元、剖宫产7001元以上的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5%提高到85%。三是城乡居民参保人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75%提高到80%,二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8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90%。

(三)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期。印发《关于明确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医发〔2022〕10号),一是明确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叠加享受。二是明确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自2022年2月10日执行。截至2022年2月10日,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按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期执行。

下一步,我市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生育三孩政策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减轻生育费用负担,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四、关于文化宣导

近年来,我市应对人口形势新变化,积极组织市属媒体对相关生育政策和国情国策进行宣传解读,报业集团《南京日报》刊发《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推出生育咨询门诊 南京加快落地“三孩”生育配套支持措施》《市妇幼义诊为“三胎”生育护航》《关注“一老一小”民生需求 全市新增3000个0-3岁婴幼儿照护托位》,紫金山新闻客户端刊发《三孩时代,请收好这份“备战”攻略》,推出网评《“三孩配套”不能凤毛麟角,亟待遍地开花》等相关稿件;南京广电集团少儿频道着力打造《新魅力校园》等孩子和家长们“获取资讯、展现才艺、接受教育、交流情感、切磋技艺、结识朋友”的绿色频道、互动平台,全方位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五、下一步打算

(一)教育资源

进一步加强以公办园为主的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设,保障包括“三孩”在内的适龄幼儿学位供给。

(二)生育休假制度

我市正在修订《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拟在《规定》中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育儿假。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三)文化宣导

我们将继续坚持把常态化宣传与特色宣传相结合,持续加大对相关生育政策的宣传报道,具体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做好主题宣传。在“世界人口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做好我国生育政策以及南京市配套政策的宣传解读,从而引导社会各界尤其是适龄青年树立正确的生育观,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激发正向生育意愿,避免形成“不敢生、不愿生、不想生”的社会思维定式,为提振生育水平共同努力。

二是创新传播手段。积极采用各类新媒体技术和融媒体手段,用好区级融媒体中心,策划一批通俗易懂、生动鲜明的短视频、新闻报道、公益类海报等媒体产品,扩大对生育政策的宣传解读,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等。

三是提升传播效果。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和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等平台,走入机关、社区、企业,宣传最新政策,颂扬新人新事,开展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的人性化宣传,为构建生育友好城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南京人口家庭发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