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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伟等9位委员:
你们好!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老旧小区住房维修保障的建议”提案收悉。该提案对不断完善我市老旧小区住房维修管理有着重要指导作用,为此,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我局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摸底调查做好动员工作”的建议
我市老旧小区大部分为200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已售公有住房,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及《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7〕8号)规定,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公有住房出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售房单位负责。目前,我们的做法是:使用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原房屋售房单位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原售房单位已改制的,根据改制文件规定,改制后企业或原售房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为申请人;原售房单位破产、灭失、无法联系或拒不履行申请人职责的,经属地街道确认后,受相关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申请人,审批资金划拨至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账户,原售房单位拒不履行申请人职责的,由申请人书面告知其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总之,只要是建立维修资金的,均可以通过一定的流程申请使用。
对于未建立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要组织续筹,因上位法缺乏强制性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一直是困扰全国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的难题,我们针对上位法规定及我市维修资金管理现状,开展了相关课题研究,课题成果已形成书面建议,上报建设部,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修订提供参考。你们的建议为我市维修资金立法工作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和参考,为我们开拓了思路,在《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时,我们将进一步压实街道、社区属地管理责任,保障我市老旧小区住宅正常使用和维修。
二、关于“争取维修专项基金”的建议
涉及老旧小区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的更新改造,目前我市的统一做法,是按照住宅的产权性质来分类解决。一是属于直管公房小区房屋,居民可向所在的房产经营公司提出申请,经营公司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二是已参加房改的小区房屋,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可向原房产经营公司申请,动用维修资金解决;三是单位自管房,其产权属“单位”,房屋的维修管理由原单位负责。对于老旧小区内的自管房处于无常态维修管理状态,出现房屋漏水、化粪池漫溢等情况,可结合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来解决,市财政部门也已经相应落实了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
同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引导供水、供电、供气、弱电、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参与小区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鼓励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申请政府专项债券;鼓励居民自筹集资、合理使用公共收益、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补缴、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出资加装电梯等方式筹集资金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和户内装修改造。
三、关于“简化立项、加强工程监督”的建议
针对你们提出的简化立项和加强工程监督两条建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综合整治类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修订版)〉的通知》(宁建改办〔2021〕3号)中已明确了办理要求和条件,实施意见在第三部分办理规则第二项开工前手续办理的第三条施工许可及第四条质量安全监督中,详细划分了几种不同类型和情况,说明了办理办法和路径。市规资局、市房产局、市建委联合下发《居住类地段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对老旧小区改造的规划、土地、不动产登记进行明确。政府主导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免于办理选址、土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审批部门直接办理立项审批。经设计方案审定后,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专家审查意见代替施工图审查,并作为完善其他建设程序的依据,可不办理施工许可。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南京老旧小区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2年7月15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