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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0387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提升生育积极性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2-07-05 10:56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谭燕泉等10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提升生育积极性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委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鼓励生育的相关政策

    (一)生育保险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市研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

    1、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政策。2021年8月,我市印发《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医办发〔2021〕12号),进一步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政策。一是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三孩的,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三孩生育登记证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二是对于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三孩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三孩生育登记证明按规定享受待遇。

    2、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宁医发〔2022〕8号)要求,调整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减轻个人负担。一是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全额支付的费用上限标准,即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原免费费用段分别从2000元、2200元、3500元提高到3000元、3200元、4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无需个人自付。二是提高了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职工生育保险顺产5001元、助娩产6001元、剖宫产7001元以上的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5%提高到85%。三是城乡居民参保人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75%提高到80%,二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8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90%。

    3、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期。印发《关于明确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医发〔2022〕10号),一是明确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叠加享受。二是明确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自2022年2月10日执行。截至2022年2月10日,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按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期执行。

    (二)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明确,纳税人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7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可以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作为国家政策的执行部门,一直以来我市高度重视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积极拓展政策宣传渠道,强化政策培训辅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关于财政支持

    近年来,市政府十分重视托育机构发展,合理界定托育服务中政府、社会、个人责任边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将新增普惠托育机构列入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0-3岁婴幼儿发展项目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建设、运营给予适当补助,引导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减轻育儿负担。

    (一)支持托育机构能力建设

    各区政府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街(镇)指导服务站、社区亲子室、母婴室等建设,市财政对建成的按标准实施奖补。

    (二)引导普惠托育机构发展

    市财政每年对普惠托位按每个1000元标准实施补贴。2022年疫情期间,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500元标准发放补贴,为机构纾困解难助力。目前,市财政按普惠托位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引导托育机构降低收费,减轻家庭育儿负担,与直接发放津补贴相比,现行政策更精准有效。

    另外,市财政积极落实生育保险政策,及时支付生育津贴,确保用人单位劳动利益,保障女性就业中的平等权益,并安排就创业引导资金,鼓励女性就业创业,一定程度上缓解多孩家庭经济压力。

    下一步,我市各相关部门将继续支持普惠托育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细化托育补助相关政策,出台产假期间企业女职工社保补助政策,努力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减轻多孩家庭育儿负担。

    三、关于三孩妈妈就业

    二孩、三孩政策实施后,育龄妇女的就业创业工作是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妇女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紧紧围绕坚持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升妇女社会地位,营造妇女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积极采取帮扶促进措施,着力推动妇女实现更加充分的高质量就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优化政策有力保障妇女就业创业

    为保障妇女就业权益,营造妇女就业创业机会,我们依据《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劳动合同法》等政策法规完善落实就业创业政策举措,不断提高妇女劳动者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有力促进了妇女就业创业。一是在就业政策和具体措施的制定上充分考虑性别差异,采取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措施,通过法规禁止和政策鼓励两种手段来促进女职工的充分就业。二是生育二孩、三孩的女职工,为其产假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女职工生育二孩产假期间,按照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保费的50%给予补贴,三孩按照80%给予补贴。三是加强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用工行为。四是促进新业态妇女在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其他从业者同等的保障。

    (二)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妇女就业岗位

    我们建立了完善的市场就业体系,依托于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平台建设,充分挖掘妇女就业潜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妇女就业岗位。一是结合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内涵型增长,加强妇女就业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协调,大力支持培育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拓展妇女就业空间。二是大力推进改善就业结构,努力创造更多适合妇女的高质量就业岗位。聚焦产业方向提高创业扶持的精准性和导向性,培育更多妇女创新创业者带动就业,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三是多渠道开展妇女就业专场招聘活动。在每年的“三八”妇女节、“八一”建军节期间,市、区人力资源市场专门举办妇女就业专场招聘活动,提供适合妇女就业的岗位,提高妇女就业成功率;充分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开展适合妇女求职特点的职业指导和职介服务,为妇女实现就业创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加大就业困难妇女实现再就业帮扶

    抓好重点群体妇女就业创业,实施女大学生创业创新促进行动,加大扶持力度,优化服务载体。注重就业困难妇女群体就业的援助质量和实效,提高就业困难妇女职业技能,落实岗位和社保补贴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妇女就业。不断健全基层就业服务工作体系,推进城乡就业服务均等化,加强面向残疾妇女、留守妇女、进城务工妇女等群体针对性就业援助服务,完善就业援助信息化管理,实施就业援助过程跟踪控制,探索长效化的就业困难妇女就业援助制度,提升就业援助工作层次,为就业困难妇女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推动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提高妇女下岗失业人员的择业技能,合理设置专业,开设手工艺品制作、面点、家政服务等深受城镇失业妇女欢迎的专业。调整培训模式,为妇女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切实做好妇女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为妇女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提供方便。加强优惠政策扶持,通过扩大担保贷款、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等一系列政策,促进妇女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加强对妇女创业工作指导,组织落实妇女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开发等创业服务,进一步优化妇女就业创业环境。

    四、关于三孩入托、入园

    市教育部门高度重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2014年起实施学前教育“惠民工程”。经过多年努力,我市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89%以上,所有普惠性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保障绝大多数适龄幼儿享受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长年保持在99%以上。

    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未出台“三孩入园免费”的政策。但我市努力确保每位适龄幼儿不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入园。近年来相继出台多份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的政策文件,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11类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给予保教费减免和生活补助。对在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免收保育教育费;对在其他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50%减免保育教育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给予每生每学期75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孤儿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按基本标准1.5倍(即:每生每学期1125元)发放。

    五、关于配套政策的法律完善

    今年,《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修订)》列为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该规定将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激发生育意愿,鼓励生育。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南京人口家庭发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