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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0421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做好南京市三孩生育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2-07-20 09:51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周凡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做好南京市三孩生育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委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母婴设施

(一)设施建设

建设母婴设施,是落实国家大政方针、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实施三孩生育配套政策措施的迫切需要,也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婴儿母乳抚育相关权益的切实行动,更彰显了一座城市文明细节和人文关怀。

1、近年来,我市根据国家、省关于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以服务为民、便捷为民为原则,积极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目前,全市56家国家旅游等级景区和绝大部分公共文化场馆建有母婴设施。

2、市政府制定《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66号),对母婴设施建设、配备标准、管理维护、宣传使用作出部署。市区各主管部门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明确母婴设施建设的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和管理,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目前南京市已有公共场所母婴设施466个,其中各类商场、商业综合体设立母婴设施95个。

3、通过“我的南京”APP可以查询母婴设施分布情况。进入我的南京-妇幼健康-母婴室,可以看到全市按区划罗列的母婴设施目录、地址、图片和地图指引,方便宝妈查找。

(二)日常管理

1、市卫健委加强行业指导和技术支持。出台《南京市母婴设施管理制度范本(试行)》,建立健全母婴设施日常管理制度。市区各主管部门在完成母婴设施建设任务的同时,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正常使用。

2、市、区卫健委每年组织专家对新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进行验收;对已验收合格的公共场所母婴设施,进行优质运营管理单位评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问题,促进母婴设施建好管好。

二、关于哺乳期女职工的优待政策

(一)政策保障

1、《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22〕8号)规定,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要求,积极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工作,开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专项执法行动,防止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而被降薪辞退。

2、《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江苏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女职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其他优惠政策

目前虽然没有针对哺乳期女职工增加收入的相关政策,但是我市从其他方面对产假期间的职工和企业进行补贴,减轻职工和企业负担。

1、假期。《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产假和男方护理假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育儿假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2、生育保险待遇。2021年8月,市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医办发〔2021〕12号),进一步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政策。一是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三孩的,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三孩生育登记证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二是对于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三孩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三孩生育登记证明按规定享受待遇。

3、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宁医发〔2022〕8号)要求,调整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减轻个人负担。一是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全额支付的费用上限标准,即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原免费费用段分别从2000元、2200元、3500元提高到3000元、3200元、4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无需个人自付。二是提高了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职工生育保险顺产5001元、助娩产6001元、剖宫产7001元以上的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5%提高到85%。三是城乡居民参保人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75%提高到80%,二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8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90%。

4、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期。市医保局印发《关于明确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医发〔2022〕10号),一是明确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叠加享受。二是明确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自2022年2月10日执行。截至2022年2月10日,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按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期执行。

5、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政务办出台了《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47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也相应出台了《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22〕89号),2022年6月30日印发,补贴内容包括“《实施方案》印发后(即2022年2月10日后,含2月10日)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为其在产假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女职工生育二孩产假期间,按照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下同),三孩按照80%给予补贴,补贴月份从生育二孩或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共补贴6个月。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目前各部门正在商讨制定工作流程,近期将正式实施。

三、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一)母婴设施

1、设施建设。市文旅局结合文旅公共服务场馆改扩建工程,增建足够数量的、设施配置标准的母婴设施;根据建设配置标准,对设施简陋的母婴设施进行改造提升,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开展有针对性的督导检查;对母婴设施数量偏少的大型商业体,建议增设移动母婴设施。

2、设施维护。市商务局、市卫健委等部门继续引导我市各大商场、商业综合体等在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卫生保洁工作,完善母婴服务功能,为母婴群体提供更加干净卫生、整洁温馨的环境。

3、设施管理。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主体,明确相关职责,加强业务培训,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升规范化服务水平,积极营造舒适贴心的服务环境。加大“双随机”检查力度,督查公共场所做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员工的知晓情况培训,对不达标的单位督促其立即整改。

4、服务宣传。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借助“我的南京”APP、南京妇幼健康、爱心母婴室、南京女职工微信公众号平台、网络、电视、报刊、公益广告、宣传单页、橱窗展示,实时共享全市母婴设施具体位置,方便母亲们实时查找。广泛宣传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提高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各级妇幼保健院(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结合母婴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健康教育讲座,印发宣传册,大力宣传母乳喂养好处,充分提高母婴设施内涵建设质量。

(二)女职工权益

1、《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中关于产假、男方陪护假、育儿假、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等规定将在今年修订的《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中予以明确,目前《市规定》已完成了五轮修订、部门征求意见、利益相对人座谈会、对外征求意见、部门论证会、专家论证会,正根据部门和专家意见修改。根据市立法计划统一安排,年内出台。

2、已由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出台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配套支持措施进行调研,商讨分工方案,目前正根据各部门意见,拟定部门分工。

3、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工资宏观调控信息发布制度,以积极的政策和市场信号,促进企业合理提高职工工资。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南京人口家庭发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