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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润华等11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行我市律师直接查询全国人口信息服务,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律师可查询的人口信息范围”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本着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原则,为进一步规范和方便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户籍信息,2月15日,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着力解决户政业务突出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进一步扩大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范围,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就近到公安派出所、公安政务服务窗口申请查询公民户籍人口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登记住址、江苏省居住登记住址、照片、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限江苏户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十项内容。受理单位应当通过部级、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查询,并根据诉讼事项需要选择提供;按照书面申请信息,无法提供查询对象唯一确定信息的,不予提供。原规定材料手续和其他要求不变。”对于您们提出的“通过模糊查询选择抄录的方式为律师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服务”的建议,经请示省公安厅,目前暂不可行。
二、关于“统一申请材料要求”的建议
2021年6月,我局按照“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方便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户籍信息的通知》,简化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的申请材料,律师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件和委托人委托授权书(或人民法院调查令),即可就近到我市公安派出所、公安政务服务窗口申请查询公民户籍人口信息。信息查询结果可以采用查询人摘抄的形式提供,查询人需要提供查询证明的,可以纸质形式提供,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或信息查询专用章),无需提供法院出具的补充材料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且在受理查询时无提供被告、第三人身份证件的要求。
三、关于“开放线上自助查询人口信息”的建议
公民信息查询涉及个人隐私或公安机关对外提供信息查询时,需要核实查询人员身份、查询事由等,涉及寻亲访友的须征求被查询人意见。线上查询对查询人员身份、事由等无法做到严格审核,且技术层面暂无法保障开通线上查询后无信息泄露风险,故不宜对个人或社会群体开放。经请示省公安厅,暂不开通线上自助查询人口信息功能。
目前,市司法局正在积极推动制定《南京市律师职业保障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律师调查权利,为出台律师查询人口信息专门规定提供地方性法律依据,更加有利于保障律师执业权益。
最后,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南京市公安局
2022年7月20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