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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萍等23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委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会商,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市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
一、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政策。2021年8月,市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医办发〔2021〕12号),进一步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政策。一是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三孩的,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三孩生育登记证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二是对于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三孩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三孩生育登记证明按规定享受待遇。
二、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宁医发〔2022〕8号)要求,调整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减轻个人负担。一是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全额支付的费用上限标准,即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原免费费用段分别从2000元、2200元、3500元提高到3000元、3200元、4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无需个人自付。二是提高了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职工生育保险顺产5001元、助娩产6001元、剖宫产7001元以上的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5%提高到85%。三是城乡居民参保人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75%提高到80%,二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8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90%。
三、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期。印发了《关于明确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医发〔2022〕10号),一是明确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叠加享受。二是明确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自2022年2月10日执行。截至2022年2月10日,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按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期执行。
关于“参照医养融合的做法,允许在南京市月子会所嵌入妇幼儿保门诊部分功能,自愿申请设立医务室,并依法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建议。在我市,只要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满足相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单位,符合《南京市“十四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可申请设置医务室、诊所、门诊部、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全市范围内诊所设置实行备案管理,医疗机构的服务对象可申请为服务社会或服务内部。因此,南京市月子会所在满足医疗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按照相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申请设置相关医疗机构。
对于你们提出的“探索母婴照料服务康复项目费用分类纳入医保”的建议,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苏劳社医〔2009〕5号)文件精神,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收费项目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设置均由省里统一制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不得调整或另行制定”。因此,市里无权新增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但我们会积极向省医保局反映情况,力争在我市有所突破。
下一步,市卫健委和相关部门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生育三孩政策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减轻生育费用负担,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南京市三孩生育政策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1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