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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静委员、赵净委员:
你们好!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老年公寓项目政策,促进我市养老产业发展的建议”提案收悉。你们的提案对促进我市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改善性居住需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为此,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我局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允许养老人群增购1套养老房的建议
截至目前,市民政和规划资源部门尚未对养老住宅进行明确界定,养老住宅购置等均参照我市住宅类相关政策执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江苏省关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关要求,我市始终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因城施策,精准调控,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
二、关于增购房屋持有年限的问题
2017年5月,为抑制投机炒房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03号)明确,购房人(含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住房3年内不得转让。居民家庭所增购养老住宅持有年限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关于增购房屋上市交易税费的问题
按照税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居民家庭所增购养老住宅上市交易需缴纳的税费包含契税、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其中契税的征收标准为:属家庭二套住房且面积小于等于90平方米的按照1%税率征收,属家庭二套住房且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按照2%税率征收,属家庭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均按照3%税率征收;增值税征收标准为:购置满2年免征,不满2年按5%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为:对家庭非唯一住房或购置不满5年的按照全额1%或差额20%征收。总体来看,居民家庭因养老所增购住宅如在短期内进行转让交易,需缴纳较高的税费,已有效抑制投机炒房行为,最大限度保障了养老家庭的合理居住需求。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南京房地产市场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