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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0498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完善老年公寓项目政策,促进我市养老产业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2-07-14 09:31 来源:市规划资源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潘静、赵净委员:

    你们好!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老年公寓项目政策,促进我市养老产业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会商,现答复如下:

    Rab城镇住宅用地(老年公寓)从用地性质上看,与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属同一大类,与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等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不同,与医养结合的医卫慈善用地也不同。从项目配套要求看,通过括号标注“老年公寓”的住宅用地项目,在满足普通商品住宅的建设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布置无障碍设施、适老设施的要求,对楼梯通道、室内外扶手、电梯选取需方便老年人使用;同时,项目所在区域还设置老年活动中心、医院、老年大学、商服等配套服务设施,适合全家居住,更方便服务老年人。

    一、关于挂牌起始价。住宅用地(老年公寓)从用地性质、房屋品质与一般商品住宅用地无太大差异,在环境设施、服务配套、出行便捷等方面提出了更多适应老年人生活的要求,此前出让的住宅用地(老年公寓)地价与房屋销售价格及个别因素是匹配的。我局将继续做好地价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市场房屋销售价格情况,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加强与土地运作平台及房地产企业联系,更科学、合理的评估拟出让土地价格。结合委员们所提建议,可对于此类用地由土地运作主体根据项目规划用途、区位环境等,依据市场价格开展拟出让地块地价评估;根据土地招商情况,土地运作主体还可对规划条件、挂牌起始价提出修改建议,经各区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专题会或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我局将按规定予以支持,并积极做好地块出让前期准备及上报工作。

    二、关于出让条件设置。各土地运作主体(区政府)为提升区域环境,完善区域配套功能,在土地出让前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入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需要的企业入驻,对含有居住、办公、商业、文化、娱乐、康体等经营性用地设置一定的土地出让条件。相关要求及主要做法:一是对于Rab城镇住宅用地,我局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用地公开出让相关规定的同时,为更好落实住宅用地(老年公寓)更宜居、高品质建设要求,根据项目情况,在公开出让公告中明确项目按照《关于提升全市新建商品住宅规划品质要求的通知》开发建设;二是对于商业、文化、养老、教育、医疗等经营性用地,经市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专题会或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后,可设置与产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出让条件,以提高项目品质,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三是地块运作主体也可通过签署《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对项目业态、引进企业(人才)规模标准、后期运营、信用、管理等予以约定,市相关部门加强对地块开发建设、产业引进等方面的监管。

    三、关于规划设计。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及《江苏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4)》相关要求,部分重要地段通过编制城市设计图则,确保落实颐养住区(老年公寓)高品质建设要求;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规划方案评审,进一步优化方案设计,择优选取项目建设方案;同时,我局也将严格规划方案审查,从房屋套型、适老设施面积、功能等方面严格把关,保证相应适老设施配备到位。

    经与民政部门对接,下一步我局将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围绕养老产业建设、用地规划、配套设施落实等方面陆续开展调研,通过对近年来相关用地出让情况、后期运营状况等梳理分析,结合提案的意见和建议,及兄弟城市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应政策,明确各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做到相互配合、闭环管理,共同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监管工作,确保好项目利用好、建设好、运营好。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南京规划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