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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委员、戴玉田委员:
你们好!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维护管理,延长南京市已有高层民用建筑物使用寿命”的提案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会商,现答复如下: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安全责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着力开展各类建筑综合整治,提升区域功能品质,打造宜居宜业宜游城市。
一、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防范安全隐患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及市安委办、市消委办《全市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顿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我局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老旧危房排查整治、“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和人员密集场所排查整治等工作,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
在城市发展进程中,我市利用超高层建筑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筑工程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上的优势,坚决摒弃盲目追求高度第一的错误观念。我局严格落实中央部委《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在新建和既有超高层建筑的规划管理中,通过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合理确定建筑布局、深化细化评估论证等方式,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并通过参与全市的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系统推进隐患整治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协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整治违法建设
为规范管理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相关问题,2021年3月,我局发布了《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办法》(宁规划资源规〔2021〕2号),通过正负面清单的形式,对于符合要求的商业、办公、公共服务设施、住宅等改变使用功能,明确了规划确认和消防审查的办理程序;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酒店式公寓,利用住宅建筑改为有安全、噪声、光、油烟污染问题、严重影响周边环境,未经批准擅自封闭架空层、增加隔层等增加建筑面积进行使用等情形予以禁止。该文件鼓励发展创新经济、合理利用存量资源,通过简政放权,优化了营商环境,为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事项手续办理提供了规范路径。为进一步有效落实该《办法》,我局自2022年初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了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工作沟通联络机制,通过设置联络员、函件抄送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加强了部门间协作、提升了工作效率。
对于违法违规改扩建筑、搭设违建等行为,我局与相关部门通力配合、依法治理。一是根据《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宁城规字〔2018〕4号),明确除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和城管部门直接依法处理的情形外,我局对违法建设项目按程序出具规划意见后,由城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二是根据《南京市违法建设联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宁城规字〔2020〕2号),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等情形,明确管理范围,实施联合监管。三是对存在违建的不动产,暂停违法建设的土地交易备案,暂停存在违法建设情形建(构)筑物的首次登记办理;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存在违法建设的,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抵押、变更登记;已经办理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建(构)筑物存在违法改(扩)建的,暂停其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办理。
三、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房治理
根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涉及建(构)筑物建设、既有建(构)筑改(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装饰装修活动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程序向我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鉴定为险房确需翻建等情形,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报我局批准后,可按照原址、原面积、原高度(以下简称:“三原”)的原则进行翻建。
为进一步加快落实我市危险房屋治理任务,明确我市住宅类危险房屋治理项目规划审批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2020年5月,我局印发《南京市住宅类危险房屋治理项目规划审批与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宁规划资源〔2020〕411号)。通过分类治理的原则,在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的条件下开展住宅类危险房屋治理工作。特别是在原有“三原”险房翻建基础上,拓展原地改扩建模式的政策路径,创新了工作方法,为群众创造更加安全可靠、舒适优美的居住条件。
2020年11月,我局与市房产与住房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南京市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办理实施细则(试行)》(宁建质字〔2020〕442号)文件明确,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规划认定意见前,如涉及结构改动或者荷载增加以及建成时间超过10年房屋的结构改造,改建单位应委托在市房产与住房保障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南京规划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7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