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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0511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创造条件鼓励生育 促进南京人口均衡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2-07-05 15:10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张羽等9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创造条件鼓励生育 促进南京人口均衡可持续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委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鼓励生育的法规政策导向

我市将着力提升青年婚恋交友服务水平纳入《南京市青年发展规划(2020-2025)》,作为每年的重点工作推进,推动青年婚恋更加文明、健康、理性。将鼓励生育相关政策措施写入南京市“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并对规划进行责任分解,定期督促政府相关部门落实责任。

二、关于鼓励生育的配套政策

(一)多孩家庭子女就学

按照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有关规定,各区根据区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与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规定,根据划定的学区招收学生。我市学区总体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各区要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片区范围。因此,同一家庭户籍的孩子所就读的公办学校也相对稳定。

同时,为体现政策的人文关怀,我市还充分考虑双胞胎(多胞胎)电脑派位结果不一致会产生接送不便的问题,自2021年招生入学就已明确,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参加电脑随机派位时,家长可自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绑定”电脑随机派位。若绑定电脑派位,双胞胎(多胞胎)将作为一个号,同时派中或同时不派中;若家长不申请,双胞胎(多胞胎)将与其他普通学生一样,可分别参加电脑派位。

(二)普惠性托育服务

一是财政保“投入”。市本级设立婴幼儿照护专项资金2000万/年,用于开展0-3岁婴幼儿免费健康服务,支持政府体系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市场化托育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起步于2011年,目前已初步形成“政府+社会”两条腿走路的发展模式。现有8家区级指导中心、46家街道级指导站、557家社区亲子室和701家(备案机构365家+未备案336家)社会办托育机构,可供托位30678个,每千人口托位数位于全省前列,并将普惠托育机构建设纳入民生实事项目,截至2021年12月全市共建成52家普惠托育机构。

二是政府配“政策”。出台《南京市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南京市普惠托育机构评估标准(试行)》《2021年南京市普惠托育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南京市创建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活动方案》等系列政策文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必配。

三是基层腾“空间”。免费或低租提供场地供社会机构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推动形成全市“一区一街一普惠”建设体系;支持产业园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同时优先考虑“空白”街道、社区,力促每个区和街道建立指导中心、社区建有亲子室,每3-5万人口建有托育机构。在“我的南京”APP上,可以搜索到托育机构布点,切实为全市0-3岁宝宝提供方便可及的科学养育照护。

四是普惠给“扶持”。2020年以来,连续三年开展城企联动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共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1207万元,支持全市15个普惠托育项目建设,新增普惠托位1207个。同时,市本级对普惠园给予每个托位每年1000元补助。目前,全市普惠托育机构最高收费3200元/月以内,比平均收费价格4500元/月降低了1300元左右。

五是培训促“服务”。全市加大专业人才培育,推动专业人干专业事。一方面,大力开发中高职院校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南京财经大学、南京商业学校、玄武中专共4个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另一方面,建立托育服务职前、职后、家长学校、卫生保健培训基地。与南京师范大学、南京晓庄学院、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妇产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合作建设培训基地,开展在职人员及婴幼儿家长免费培训。全市累计每年婴幼儿照护服务参训约1500人。

六是联合控“安全”。对开办托育行业的申报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通过信息共享、部门协同、一窗受理,在江宁区举行“托育机构备案一件事”一站式服务试点服务。推行线上监管,开发信息管理平台,对机构信息、人员资质、健康状态、日常运营进行动态监管。推行线下检查,依托各区卫生监督机构、疾控机构,开展机构卫生保健合格验收,发放机构卫生合格证,开展“双随机”现场检查、年度专项抽查,街道综合执法,促进黑园转红园、红园转星级园、示范园。

(三)社会化养老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指出,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完善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在城乡居住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增强抚幼养老功能。

(四)生育津贴

一是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政策。2021年8月,我市印发《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医办发〔2021〕12号),进一步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政策。一是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三孩的,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三孩生育登记证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二是对于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三孩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三孩生育登记证明按规定享受待遇。

二是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宁医发〔2022〕8号)要求,调整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减轻个人负担。一是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全额支付的费用上限标准,即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原免费费用段分别从2000元、2200元、3500元提高到3000元、3200元、4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无需个人自付。二是提高了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职工生育保险顺产5001元、助娩产6001元、剖宫产7001元以上的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5%提高到85%。三是城乡居民参保人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75%提高到80%,二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8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90%。

三是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期。印发《关于明确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医发〔2022〕10号),一是明确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叠加享受。二是明确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自2022年2月10日执行。截至2022年2月10日,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按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期执行。

下一步,我市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生育三孩政策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减轻生育费用负担,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五)税费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明确,纳税人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7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可以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称,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推进扩大综合征收范围,优化税率。2020年11月,财政部部长刘昆撰文表示,“十四五”时期将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一直以来我市高度重视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积极拓展政策宣传渠道,强化政策培训辅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我市税务部门只是税收政策的执行部门,没有税收政策的制订权,针对提案中的建议,我市将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动态,及时做好政策的宣传、培训辅导和落实工作,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惠民作用。

三、关于保障母亲权益和女性就业权益

(一)生育期工资福利

女性生育期工资福利待遇受法律保障。依据《江苏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如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有关假期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或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二)鼓励聘用女职工

一是减少和杜绝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在就业政策和具体措施的制定上充分考虑性别差异,采取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措施,通过法规禁止和政策鼓励两种手段来促进女职工的充分就业。《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要消除劳动者城乡、性别差别和就业歧视,实现政策措施统一、服务保障均等,促进城乡不同就业群体实现平等体面就业。《劳动合同法》也对于更好地保障包括妇女在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女性就业岗位。我们建立了完善的市场就业体系,依托于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平台建设,充分挖掘妇女就业潜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女性就业岗位。在每年的“三八”妇女节、“八一”建军节期间,市、区人力资源市场专门举办妇女就业专场招聘活动,提供适合妇女就业的岗位,提高妇女就业成功率;充分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开展适合女性求职特点的职业指导和职介服务,为妇女实现就业创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是强化就业援助服务帮扶就业困难女性实现再就业。建立完善长效就业援助服务体系,完善就业援助信息化管理,实施就业援助过程跟踪控制,探索长效化的就业困难妇女就业援助制度,提升就业援助工作层次,为就业困难妇女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注重就业困难女性群体就业的援助质量和实效,提高就业困难妇女职业技能,每年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岗位和社保补贴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女性就业;实行实名登记、动态管理,提供全方位、递进式就业援助。

四是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提高女性下岗失业人员的择业技能,合理设置专业,开设手工艺品制作、面点、家政服务等深受城镇失业妇女欢迎的专业。调整培训模式,为女性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切实做好女性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为女性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提供方便。加强优惠政策扶持,通过扩大担保贷款、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等一系列政策,促进女性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加强对妇女创业工作指导,组织落实妇女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开发等创业服务,进一步优化妇女就业创业环境。

(三)陪产假和育儿假

依据2022年2月10日印发的《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四、关于营造鼓励生育的氛围

市总工会加强维权协调机制建设,组织对用工单位特别是非公企业的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开展检查监督,进一步指导基层单位把卫生费标准、哺乳假执行、爱心母婴室建设等内容纳入协商范围,促进女职工专项保护集体合同签订和落实;鼓励开展暑期爱心托管班。印发《关于鼓励开展暑期职工子女托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号召扶持有条件的基层工会举办“暑期爱心托管班”,帮助有困难的女职工解决上班和子女托管方面的困难;推进“爱心母婴室”建设。继续以职工需求为导向,在爱心母婴室数量、质量和功能发挥上务实推进,在场地有困难的单位建立爱心母婴角、小小母婴屋等灵活便利的设施,对已建成的爱心母婴室逐步建立数据更新系统,实施动态跟踪,建设重点进一步向提高职工使用率、满意率延伸。

市妇联联合市文明办印发了《市文明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文明委〔2022〕3号)等文件,开展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的婚恋观和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观。常态化开展寻找“最美家庭”活动,在传统节日和重要时间节点,大力选树孝老爱亲、教子有方、移风易俗等各类青年家庭典型。以5·15国际家庭日为契机,市妇联、市卫健委共同开展家庭文化月系列活动。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活动。与南京广播电台合作开设“为爱倾城”栏目,宣传积极向上的婚恋、家庭观念,线下开展交友活动,连续两年开展新婚家风教育活动,探索新婚辅导工作。结合防疫要求,开展云聆听、云直播、云展播,邀请“最美家庭”讲最美家风故事、开展家教家风馆视频直播,视频发布红色家教家风馆,吸引青年家庭参与打卡。编印《金陵家韵》《幸福婚姻》口袋书,举办婚姻家事咨询服务活动,让新时代家庭观走近青年身边。

团市委进一步加强青年婚恋观教育。南京12355青少年服务台长期为有情感问题的青年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帮助青年树立健康理性的婚恋观,疏导解决青年在婚恋交友方面的疑难。根据平台关于婚恋交友的咨询诉求,设计婚恋相关主题推文,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广泛传播正面的婚恋观念,形成积极健康的舆论导向。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南京人口家庭发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