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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高峰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代表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建议办理工作高度重视,按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相关规定,将建议交由市人大社会委主办,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协办。社会委对您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会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文身出现了“低龄化”现象。未成年人文身有百害而无一利,存在诸多隐患。一方面,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审美观念也尚未成型,文身将影响就业和生活。另一方面,未成年人限于经济因素多在尚未取得行业经营资格的“作坊式”发廊、美容店等文身,所谓“文身师”并不具备医疗从业和专业培训经历,容易因消毒、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引发疾病。更为重要的是,文身所传达的价值观容易让未成年人受到不良文化侵蚀。因此,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共识,同时也是落实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内在要求。做好这一工作,对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印发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要切实解决引导、教育、监管等方面问题,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办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按照“六大保护”的思路,从如何控、如何防相结合的角度规定了一系列举措:一是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对企业、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三是厘清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民政等部门审批监管职责。四是细化了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职责任务。五是要求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向有关部门报告。六是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该办法涵盖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方方面面,其中的条款详细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同等效力,因此,无需在《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重复相关条款内容。
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监督支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做好《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加强统一部署,强化源头防控,落实部门责任,促进社会协同,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2年7月19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