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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06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用活、用足”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2-06-23 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孙洋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用活、用足”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全市股权投资及创业投资发展基本情况。

    截至2022年3月底,全市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84家,管理基金1566只,管理基金规模3772亿元;在发改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86家,注册规模429亿。

    二、全市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的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2018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市委1号文件要求,出台了《关于扶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第七条对落实股权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如下规定: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相关规定执行,满2年(24个月)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及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为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扶持,近年来市财政在认真贯彻执行市委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全返,房租费用视企业成长情况最高100%补贴,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研发投入。

    三、关于比照落实财税(2020)63号及财税(2021)53号两个文件问题。

    2015年出台的《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及《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是针对《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的相关税收政策的推广。

    2020年和2021年,国家出台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两个文件,是专门针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制定的,是国家重大战略的配套政策,仅在北京中关村和上海浦东新区特定区域执行,属于试点政策,尚未在全国推。

    为了积极支持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我局和相关部门会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您提出的建议,认真做好政策服务工作。同时,我们将落实好现有财税支持政策,利用多种渠道呼吁,争取更优政策,助力江北新区打造创业投资高地。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南京税收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