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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228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军人家属医疗优待问题的建议)
韩顺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军人家属医疗优待问题的建议收悉。我局会同市医疗保障局、市卫健委对您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加江苏省外医保军人家属在指定医院享受南京户籍居民同等待遇”事宜
根据《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外省参保军人家属就医时,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方面执行参保地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标准方面,执行就医地政策,与南京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因此,军人家属参加了其他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后,且在参保地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在南京已经实现了持卡就医、直接结算,军人家属医保权益不受影响。 二、关于“建议指定一所区属三甲医院为军人家属提供医疗优待”事宜
您的建议和近日下发的《江苏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办法》(苏退役军人发〔2022〕23号)相关规定基本精神相吻合。目前,我局正在会同市级各有关部门就如何贯彻落实该办法进行研究,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7月21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