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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198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增加男性陪产假天数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2-06-30 00:00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殷鹏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增加男性陪产假天数的建议收悉。 我委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会商,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1年9月29日通过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

2022年2月10日印发的《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关于您提出的“延长男方护理假至30天”的建议,目前,我市正在修订《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拟在《规定》中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政府立法,首先要保证合法性,不能与上位法冲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制定政府规章不能增加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

《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市严格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省、市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因此,我市在男方护理假方面宜与江苏省《条例》和《实施办法》保持一致。

另外,《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在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中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每年的育儿假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育儿假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按周年计算,即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的36个月内,夫妻双方每12个月各享受10天育儿假。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南京人口家庭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