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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钰铭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通过政策鼓励提高出生率的建议收悉。我委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延长男女双方生育假期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1年9月29日通过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
2022年2月10日印发的《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关于您提出的“延长男方护理假至30天”的建议,目前,我市正在修订的《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拟在《规定》中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政府立法,首先要保证合法性,不能与上位法冲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制定政府规章不能增加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
《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市严格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省、市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因此,我市在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方面宜与江苏省《条例》和《实施办法》保持一致。
另外,《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在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中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每年的育儿假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育儿假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按周年计算,即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的36个月内,夫妻双方每12个月各享受10天育儿假。
二、关于育儿补助
(一)对托育机构的补助
近年来,市政府十分重视托育机构发展,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将新增普惠托育机构列入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0-3岁婴幼儿发展项目专项资金,促进托育机构能力建设,缓解家庭育儿负担。
1、支持托育机构能力建设。各区政府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街(镇)指导服务站、社区亲子室、母婴室等建设,市财政对建成的按标准实施奖补。
2、带动普惠托育机构发展。市财政每年对普惠托位按每个托位1000元标准实施补贴,分步实施一区一镇街一普惠机构。2022年疫情期间,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500元标准发放补贴,为机构纾困解难助力。
(二)调整医保待遇
我市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
1、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政策。2021年8月,我市印发《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医办发〔2021〕12号),进一步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政策。一是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三孩的,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三孩生育登记证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二是对于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三孩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三孩生育登记证明按规定享受待遇。
2、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宁医发〔2022〕8号)要求,调整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减轻个人负担。一是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全额支付的费用上限标准,即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原免费费用段分别从2000元、2200元、3500元提高到3000元、3200元、4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无需个人自付。二是提高了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职工生育保险顺产5001元、助娩产6001元、剖宫产7001元以上的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5%提高到85%。三是城乡居民参保人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75%提高到80%,二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 8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 90%。
3、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期。印发《关于明确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医发〔2022〕10号),一是明确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叠加享受。二是明确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自2022年2月10日执行。截至2022年2月10日,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按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期执行。
(三)对企业的补助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完善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生育二孩的给予50%的补贴,生育三孩的给予80%的补贴。”
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出台的《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实施方案》印发后(即2022年2月10日后,含2月10日)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为其在产假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女职工生育二孩产假期间,按照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下同),三孩按照80%给予补贴,补贴月份从生育二孩或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共补贴6个月。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南京人口家庭发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30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