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2022年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市人大代表建议
韩顺霞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女职工孕期社会保险费纳入生育保险的相关建议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积极出台相关落实文件或政策解释。因该政策涉众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就尽快出台配套政策解释,推进政策落实,保护孕期女职工的相关权益建议。”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21〕8号)及《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我局研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国家及省生育政策调整,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
(一)明确生育三孩待遇政策。2021年8月,我局印发《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医办发[2021]12号),进一步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政策。一是对于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三孩的,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三孩生育登记证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二是对于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三孩发生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凭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三孩生育登记证明按规定享受待遇。
(二)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期。印发《关于明确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医发[2022]10号),一是明确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叠加享受。二是明确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自2022年2月10日执行。截至2022年2月10日,女方尚在原规定产假期间的,按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期执行。
(三)完善生育保障政策,提高生育待遇水平。 1. 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宁医发[2022]8号),调整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减轻个人负担。一是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全额支付的费用上限标准,即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原免费费用段分别从2000元、2200元、3500元提高到3000元、3200元、4500元,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无需个人自付。二是提高了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职工生育保险顺产5001元、助娩产6001元、剖宫产7001元以上的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5%提高到85%。三是城乡居民参保人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由75%提高到80%,二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 8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 90%。 2. 印发《关于明确我市职工和居民生育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宁医发[2022]35号),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一是明确职工医保有关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待遇;(2)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待遇;(3)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二是提高居民医保人员生育待遇。包括:(1)提高产前检查待遇。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支付限额由300元提高到800元。(2)增加生育补助待遇。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可享受补助标准为1300元/人次的生育补助待遇。
同时,市卫健委贯彻落实《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目前正在着手修订《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出台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配套支持措施,各职能部门正按职责,有序推进此项工作。
二、关于“建议将女职工孕期由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统筹支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策可操作性,更好保障女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待遇清单的明确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江苏省医疗保险待遇清单》明确规定:职工医保覆盖所有用人单位职工。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和省及各统筹地区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将女职工孕期由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统筹支付,不符合社会保险法及省待遇清单的相关规定。
2.产前检查可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目前,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在本人所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产前检查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省市均出台相关政策,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1.产假期社会保险费可享社保补贴。近期,市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四部门根据省人社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47号)等文件要求,联合印发我市《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22]89号),明确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为其在产假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享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为:生育二孩产假期间,按照企业为该女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三孩按照80%给予补贴。补贴月份从生育二孩或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共补贴6个月。
2.降低医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今年2月,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同意,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发《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医发[2022]7号),明确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本次调整是长期性、持续性的制度安排。2022年1月起,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及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由9.8%降低至8.8%(含生育保险缴费率0.8%)。截至5月,已经为企业减负13.3亿元,预计2022年为全市用人单位减负32亿元,惠及全市参保单位21余万户、缴费人员340万人。
三、关于“在形成配套政策后,广泛宣传,利于女职工和用人单位知晓并执行,切实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的建议。”
我局在生育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出台后,积极加以宣传,及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医保局官网、医保微信公众号、有关新闻媒体、业务咨询电话等渠道,多途径进行广泛宣传,做好政策内容的精准解读,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及用人单位的知晓度,积极推动政策的落地实施。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生育政策的部署要求,积极配合卫健、财政等相关部门,结合我市医保基金实际运行情况,不断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南京医保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5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