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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桥等15位代表:
你们好!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商品房装修包管理”的建议收悉。你们的建议对我市商品房市场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为此,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我局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装修包销售问题
2020年8月14日,经市政府批准,我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建商品住房装修工作的通知》(宁房市字〔2020〕153号)。按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尊重购房人选择全装修方案的权利,不得捂盘惜售,不得强迫或变相要求购房人选择升级装修方案。各相关部门加强全装修和升级装修商品住房项目的监督管理。房产部门对销售行为不规范、违反购房人意愿强制选择升级装修等行为,严格查处和曝光。
为规范市场中存在的违反购房人意愿强制选择升级装修的现象, 2021年7月19日,我局建立全市统一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线报名系统(“宁小通”),发布楼盘上市报名信息、统一报名入口、规范报名条件,保护了购房者的权益。
2019年1月11日,经市政府批准,我局会同市建设部门和物价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宁房市字〔2019〕15号),根据该文件以及宁房市字〔2020〕153号文件规定,全装修应随商品住房主体工程一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监管、同步交付,升级装修应随商品住房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监管、同步竣工验收备案。根据该文要求,目前全市建设主管部门已将2019年1月11日以后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全装修商品住房项目纳入全过程质量监管与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另商品房销售系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装修包销售合同本质属于一般承揽合同,需合同双方要约承诺的达成方可订立,其订立的时间暂无上位行政法的规定。
二、关于装修包定价问题
根据宁房市字〔2020〕153号文件要求,一是建立商品住宅装修价格评估机构库。发改部门牵头会房产、建设等部门建立我市装修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对评估机构工作情况检查,建立评估机构名录库准入、退出机制。二是形成商品住宅装修价格评估机制。开发企业通过“南京市发改委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系统”中的“选取装修价格评估机构模块,随机抽取装修价格评估机构,对装修方案中的价格及构成,进行公平、公正、客观评估。三是我市实行商品房全装修价格备案模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向发改部门申请价格备案。全装修的价格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文件还对具备新风系统和不具备新风系统的新建商品住房全装修给出不同的指导价。关于升级装修价格的确定,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建委、市房产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指导,合理确定升级装修价格。建设部门定期发布主要材料和人工费用等市场信息,为公众提供相应参考。
关于装修价格评估报告审批管理问题。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及宁房市字〔2020〕153号文件规定,我市新建商品住房装修评估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暂未纳入政府定价范畴。
三、关于开发企业管理问题
宁房市字〔2020〕153号文件明确涉及装修的购房合同应当与购房人约定装修内容、主要材料、材质等级等。
关于样板间管理,一是规范样板间交付标准展示。对于全装修和升级装修样板间中硬装部分须与交付标准一致,明确要求“所见即所得”;软装部分非交付标准的,如家具、灯具等设施设备、装修材料和装饰物品,应采用醒目标识提醒购房者。二是明确样板间留存的时间。样板间保留时间须至项目交付后三个月,防止出现交付标准的样板间与对应的装修具体方案不一致的情况。
关于装修材料设备的管理,根据宁房市字【2019】15号文件规定,强化对装饰装修材料、设备的监督管理,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厂名等产品标识,进场的装饰材料和部品部件应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各监管部门应加强抽检。
关于开发企业诚信体系的建立,市建委牵头出台了《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宁建房字[2020]518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会同发改、规划资源、房产、城管、市场监管、人防、绿化园林、水务、税务、公积金等11个部门共同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办法》对开发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开、使用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开发、项目建设、市场销售等全链条环节,设定对开发企业信用的评价标准。该《办法》针对质量问题已设立了相关条款,如第十三条“因开发企业违法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因开发企业违规(违规拆改、违法改建、违法扩建、虚假宣传、质量违规、装修标准不符、销售违规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定为D级,“因开发企业违法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直接定为E级。该《办法》中《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第20条对“未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未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违规减少检测项目和数量的”的行为进行扣分。《办法》还将工程质量评价(获各级质量奖情况)纳入加分体系中。
关于定期公开企业的资质等级的建议,目前根据该《办法》,由建设部门定期开展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公布结果。
关于畅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信息查询通道的建议,目前由建设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和初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报省住建厅核准,审批结果均统一在省住建厅官网上进行公示公告。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南京房地产市场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