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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308号建议的答复
(进一步做好我市全装修住宅建设工作)
发布时间:2022-07-07 00:00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劲松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全装修住宅建设工作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对我市商品房市场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为此,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我局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升级装修包销售问题

2020年8月14日,经市政府批准,我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建商品住房装修工作的通知》(宁房市字〔2020〕153号)。该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尊重购房人选择全装修方案的权利,不得捂盘惜售,不得强迫或变相要求购房人选择升级装修方案。各相关部门加强全装修和升级装修商品住房项目的监督管理。为规范市场中存在的违反购房人意愿强制选择升级装修的现象, 2021年7月19日,我局建立全市统一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线报名系统(“宁小通”),发布楼盘上市报名信息、统一报名入口、规范报名条件,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另升级装修合同本质属于一般承揽合同,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属于市场行为,目前暂无上位行政法对其做出禁止性规定。

关于您提出的在新出让地块的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装修标准的占比问题,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3号)要求,目前,市规划资源部门依据建设部门(或产业办)意见,将关于“全装修及成品房交付”的要求,在涉及住宅用地的公开出让文件及出让合同中予以载明,并将其书面意见作为出让文件附件之一。后期,我局将会同规划资源、发改、建设等职能部门加强协作联动,根据市场需求,板块情况,研究不同购房群体的住房装修标准,引导开发企业保证装修品质、合理确定装修价格、规范经营行为。

二、关于样板间交付标准问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2019年1月11日,经市政府批准,我局会同市建委、市物价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宁房市字〔2019〕15号),通知要求:开发企业须在销售现场公示装修标准、装修评估价格结论、样板房。样板房公示截止时间须至项目交付后三个月以上。开发企业申报商品住房上市销售时,我局要求其在销售方案中承诺样板间须保留至项目交付后三个月以上,并在网上房地产进行公示。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建商品住房装修工作的通知》(宁房市字〔2020〕153号)对样板间的展示标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一是规范样板间交付标准展示。对于全装修和升级装修样板间中硬装部分须与交付标准一致,明确要求“所见即所得”;软装部分非交付标准的,如家具、灯具等设施设备、装修材料和装饰物品,应采用醒目标识提醒购房者。二是明确样板间留存的时间。样板间保留时间须至项目交付后三个月。

2022年5月30日,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样板间设置的通知》(宁房市字〔2022〕123号),通知规定新建商品住房样板间分为清水交付样板间、展示样板间和工艺展示间(区)等三类,清水交付样板间由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买卖台同和装修合同对应设置。展示样板间在清水样板间的基础上,增加家具,电器和装饰品等合同以外非交付的设施设备,展示房屋功能和效果。要求清水样板间需保留至本项目整体交付后三个月,期间样板间发生迁移的,迁移前后样板间应保持一致。开发企业可通过销售场所和网络公示等方式告知购房人,由公证机构对迁移前后的两个样板间一致性进行公证,防止样板间后期拆除,样板间的格局、装修质量等存在差异。通过上述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实有效维护购房者的知情权及合法权益。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南京房地产市场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