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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悦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将驻军部队军人纳入南京市人才安居及人才购房政策保障范围”的建议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人才安居工作总体情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人才是第一资源”“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新思想、新理念,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来宁创业创新, 2017年7月1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99号)发布实施,随后《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号)、《南京市人才购房商品住房办法》(宁委办〔2021〕3号)等一系列配套文件相继发布,从而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人才安居政策体系,构建了“购、租、补” (即购买商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租赁公租房和人才公寓、申请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三位一体的人才安居保障方式。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立足于“聚焦产业、服务企业、支持创业”,将符合政府鼓励发展方向的企业划分为九大类,把人才从“两院院士”到“高校毕业生”分为A—F六大类,对高、中、初级人才全面实施保障,分门别类、精准施策。在实现路径上,按照“企业申请,一个平台受理,直接发放到人”的原则,实行一站式申请和受理。截止今年上半年,入库企业5100余家;人才受惠量近7万人;累计发放货币补贴约10亿元;开具各类《人才购房证明》3.1万份;筹集各类人才房7.7万余套。有效缓解了企业人才在购房、租房中的困难,降低人才的居住成本,科技创新企业数、高新技术产值、新增研发机构、国内外科研团队集聚等呈现喜人态势,大批海内外人才“宁聚”,人才安居已成为我市招商引资、招才揽才的一张亮丽名片。
二、对建议关切问题的答复
(一)关于将驻宁部队军人纳入南京市人才安居和人才购房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的建议
1.将驻宁部队军人纳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范围。《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覆盖范围主要定位于企业及企业人才,享受“购、租、补”各项优惠政策。其中虽然涵盖了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但仅是设置了相应专业领域的人才条款,且行政单位均不能申请注册。根据目前政策和系统审核接口,部队还无法纳入人才安居办法覆盖范围。
2.将驻宁部队军人纳入人才购房政策适用对象范围。自《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实施以来,受到部队现役军人、文员等普遍关注,多次电话、信函咨询和反映享受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事宜,市领导还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批示,也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军融办、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双拥办及南京警备区就相关事项进行过多次专题会议研究。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军人权益和地位保障工作,增强驻宁部队军人的荣誉感、幸福感,赞同将驻宁部队军人、文员等纳入我市人才购房服务政策范围,相关操作路径,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落实。
(二)关于在人才认定条件中增加军队各级评选人才奖项的建议
为做好部队人员享受《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由地方和军队和共同研究探索比照现有地方标准,对军队科技成果项目、科技奖励等进行界定,提出相应人才层次类别。鉴于军队人才的身份信息、提供的奖项材料等涉及军事秘密的,由军队职能部门负责相关安全责任。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开展相关领域适用对象范围等工作的研究。
(三)关于在“我的南京”APP或“南京房产微政务”微信公众号增设军队人员审核功能的建议
我市人才安居业务均为在线申请,单位注册可在PC端登录人才安居网站申请,人才审核可下载“我的南京”或“南京房产微政务”手机APP,实名认证后递交。申请人填写的信息会转入“南京市人才安居信息服务平台”中,按照单位和人才类别送至相关责任部门并联审核。
部队单位及部队人员信息大都属于军事秘密,且各审核岗对填报信息难以准确掌握。为方便开展为部队人员提供购房服务工作,根据前期会议研究方案,协调南京警备区对部队人员进行扎口审核,适时将审核结果推送给有关部门。
三、下一步工作思考与计划
为加快推进部队人员享受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工作,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代表提出的建议,有序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积极与南京警备区沟通协调。根据之前会同市各职能部门及南京警备区专题会议意见,部队人员的审核统一由南京警备区受理,但因多种原因,目前尚未实现,仍需进一步沟通协调。二是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部队与地方对标工作。参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相关条款,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对地方和部队奖项进行对标研究,以方便部队人员走“相当于”人才类别享受购买商品房服务,满足购房需求。
驻宁部队人员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有关政策,在全国尚属首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后续我局还将根据南京市人才安居实际状况,继续完善制度体系,全力保障驻宁部队人员合法权益,最大程度满足其购房需求,为双拥模范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军政军民氛围,推动地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高质量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南京人才安居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2年7月15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