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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73号建议的答复
(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发布时间:2022-07-08 00:00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徐立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建议”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相关部门按照家庭收入多分阶梯型收费,比如在2814元到4503元内精细划分出2-3个收费标准,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减少矛盾。

目前,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分档为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覆盖人群范围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刚性标准要求,其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覆盖人群与民政救助标准一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别按家庭人均收入为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80%所涉及家庭覆盖。 根据《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房保字﹝2021﹞243号),目前我市执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814元的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于4503元的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您提出在2814元到4503元内划分出2到3个收费标准,分层次保障并利用租金加以区分的建议,前期,我们已会同发改、民政、财政和公租房产权单位等部门进行了调研,但从调研结果看,目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缺少对保障人群再分类的上级文件支撑。保障家庭分类认定及租金标准涉及房产、民政、发改等多部门,且各类保障标准国家和省市都有严格的刚性标准,目前,租金多分阶梯型收入没有执行依据。

二是暂不具备租金标准再细分的资金支持。目前,我市执行的是2015年确定的租金标准,以岱山、丁家庄、花岗、上坊四大片区公租房为例,其基准租金(含物业费)为16元/平米·月,低保、低收入家庭按照基准租金的10%、20%交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基准租金的50%交纳。此标准执行已有7年,远远落后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如再进一步精细分类、划分标准,收入分层结果还将会较大程度冲击中等偏下收入8元档租金的收缴。这将需要增加更多的财政补贴用于公租房维护管理,从目前市场和保障二元结构体制看,暂不具备这样的分层条件。

您提出划分收费标准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基本公共服务产品的公平正义,是未来高质量发展的趋势。但制度设置和调整是一个系统性工作,需要多部门协同推进。后期,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深化前期工作推进经验,会同市财政、民政、发改产权单位等相关部门,拟探索在申请前端进行收入分类,逐步实现租金精细划分,促进公租房工作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减少社会矛盾。

二、有相当部分家庭本身生活十分艰难,或者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在住房年审时无法提供子女材料,只能按规定退房,退房后根本无能力再租房,如退房将沦落街头!甚至会产生一些社会治安问题,也与十九大提出的“精准帮扶”和新时代小康建设步伐不一致。建议由市房改办牵头,由市、区民政局、房改办及涉事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评估组,定期对一些特殊情况家庭进行“一事一议”,妥善解决这些家庭的住房问题,维护地区和社会稳定。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及车辆等状况的”、“因家庭收入、居住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目前,我市在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后复审内容主要涉及被保障人口审核,这是刚性要求。为避免您提出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在住房年审时无法提供子女材料的现象,我们在流程上,利用时间跨度消解变化节奏。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积极探索公租房违规柔性退出机制。对必须退出但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为其安排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仍未腾退公租房,且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二是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今年初,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办法已在南京落地实施,其制度的建立,将很大程度为不符合公租房条件但又无力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家庭提供了新的住房保障选择。

三是特殊情况建立“一事一议”化解机制。我市已建立由市信访部门牵头,街道、民政、住房保障等部门参与的解决特殊情况家庭矛盾“一事一议”化解机制,近年来通过此机制化解了不少特殊矛盾。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南京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