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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11号建议的答复
    (完善实习律师出庭参与诉讼活动)
    发布时间:2022-09-21 00:00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汪旭东、郑友、周飞祥、翟启智、金万勤、周玲美、杨涛、蔡卫民、曹峰、金梅、顾海波、刘涛、龚星亮、高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实习律师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的建议收悉,十分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我院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进行办理,认真进行研究,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吸收了协办单位市司法局的意见。初稿完成后,与协办单位一起与代表见面听取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实习律师的法律地位空白

    我国三大诉讼法和律师法均未对实习律师地位和权限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使用的表述是“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切实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等规定使用的表述均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可见,实习律师仅是一种习惯称谓,并非法定术语。

    (二)实习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无实习律师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以民事诉讼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此处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也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律师还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最高人民法院联络工作办公室关于对〈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的答复意见》明确:“实习律师作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正在实习阶段的人员,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是,实习律师受委托代理律师指派,并持有关手续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递交立案材料等是可以的。”从以上规定可见,实习律师作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正在实习阶段的人员,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情况下没有成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亦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三)律师管理机构对实习律师的规定不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等并未对实习律师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的资格、权限作出规定。《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实习律师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第三十六条规定:“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实务训练的主要内容:(一)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二)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三)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四)其他有利于提高实习人员水平和能力的实务活动。”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在实践中有条件认可实习律师具备“共同代理人”身份,即实习律师的出庭代理行为具有依附性,必须与执业律师一同参加,不得单独承办律师业务。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与律师共同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实习律师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从全市法院目前的情况来看,有的实习律师作为律师助理列席庭审,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发表辩护、代理意见),不占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名额;有的实习律师作为共同代理人,经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公函后,占用诉讼代理人名额。两种角色的选择,根据当事人的授权及执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公函确定。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律师管理机构的实习考核使实习律师提出署名要求。律师管理机构组织的实习考核,需要实习人员提供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全市法院以往多次出现实习律师要求在庭审笔录、裁判文书中署名,以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全市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授权和执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安排,为实习律师完成实习任务尽可能提供便利。

    二是律师群体对实习律师的规范化管理认识不同。2020年,在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上,杨冬、韩旗、李越峰、汪雯、唐俊华、马健、朱昱委员提交 《全市法院明确“实习律师”工作范围》的政协提案(市司法局主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协办)。提案建议,明确实习律师可以独立完成的事务性工作范围,必须由执业律师参与完成的工作范围,统一尺度,规范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并建议可以由实习律师参与法庭辩论、在裁判文书中署名,以提升业务水平、完成实习任务。在该提案的办理过程中,经调研及征询意见,发现律师群体对实习律师参与诉讼的工作需求不尽一致。有的律师需要实习律师作为共同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有的律师需要实习律师作为律师助理,从事相关辅助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一是要求全市法院严格执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我院将要求全市法院严格执行现有法律规定,实习律师除作为当事人近亲属、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等情形外,不能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计入案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数量,不写入案件裁判文书。同时,要求全市法院做好法律释明工作,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做好解释说明,详细介绍法律规定以及全市法院相关工作要求的背景,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以免因全市法院与上级法院、外地法院做法不一致引发负面舆情。

    二是商请市司法局做好实习律师的培训和考核。我院将及时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函告市司法局,商请市司法局指导市律师协会妥善做好实习律师的培训、考核以及意见收集和处置。在培训环节,建议向实习律师着重强调和解释三大诉讼法关于辩护与代理的规定;在考核环节,建议不以实习律师署名的庭审笔录、裁判文书作为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证明材料。同时,建议做好实习律师意见建议的收集,并予妥处。

    三是保障实习律师以适当方式参与诉讼活动。在依法严格审查实习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前提下,我市法院将充分保障实习律师参加立案、以律师助理身份参加庭审从事相关辅助工作的权利。同时,全市法院将进一步深化在线诉讼,积极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以及“全在线”诉讼平台衔接应用,为实习律师开展辅助性工作提供便利,帮助实习律师熟练掌握网上立案等方面的技能。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帮助和监督法院工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