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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10号建议的答复
    (知识产权等民事诉讼案件撤诉审查应当听取被告意见)
    发布时间:2022-07-25 00:00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汪旭东、郑友、周飞祥、翟启智、金万勤、董云春、周玲美、杨涛、蔡卫民、曹峰、金梅、顾海波、刘涛、龚星亮、高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知识产权等民事诉讼案件撤诉审查应当听取被告意见”的建议收悉,十分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我院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进行办理,与代表们进行了沟通,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建议,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相关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9年至2021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一审准予撤诉的案件数分别为698件、893件、971件。就撤诉原因来看,大部分撤诉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需要补充证据等,其中多数案件被告没有答辩,或者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或者撤诉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或者存在其他因素。但是部分原告的起诉可能存在维权之外的其他目的,存在滥用诉权的可能。这类案件的数量相对较少,但也可能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避免出现这些问题,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对原告的撤诉理由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原告申请撤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和正当性审查。若原告在撤诉申请中不写明撤诉理由,审判人员应进行询问,使其披露真实的撤诉理由,法院对此进行核实并作实质性审查。原告坚持不写明撤诉理由或理由不正当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其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如本院审理的丁晓梅诉曳头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丁晓梅作为专利权人多次向淘宝平台进行投诉,要求断开曳头公司的产品销售链接,但均因平台认为不构成侵权而未获同意。后丁晓梅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再次向淘宝平台投诉要求断开产品销售链接且取得成功。法庭辩论终结后,丁晓梅曾表达撤诉的想法,但我院认为,本案不仅对被告的权益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对于平台秩序治理也有重大影响,故未同意其撤诉申请。在诉讼过程中,我院一方面根据曳头公司的申请,采取了反向行为保全措施,及时要求淘宝平台临时恢复了产品销售链接;另一方面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法判定曳头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有力地促进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恢复和发展。

    二是积极听取被告对原告撤诉的意见。对于被告已经提出实质答辩意见、抗辩主张或者法庭辩论终结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可以根据必要性程度,询问被告的意见。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撤诉、并陈述具体理由及附相关证据的,法院应尽审查之责,及时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若不予准许原告撤诉,及时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如果原告选择被告上市或者其他方式的融资进程中、招投标期间等特殊时机进行起诉,法院将考虑行为是否适当以及对被告竞争性利益的影响等,在原告申请撤诉时,征询被告的意见,给予被告有效的程序保障。例如我院审理的梅耶博格专利侵权案,原告起诉时,被告处于上市前的审查阶段,原告的起诉直接导致被告上市进程中止。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表达了想撤回起诉的想法。我院征询了被告的意见,被告明确表示反对,坚持不侵权抗辩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我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是限制具有违法行为原告的撤诉权。对于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法院发现原告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原告撤诉的,应不予准许。对于不准许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在裁定中对不予准许的具体事实、理由及依据加以说明。

    四是依法释明保障被告的救济权利。原告恶意起诉、利用起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情形,可能损害被告商誉等竞争性利益。若原告申请撤诉且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向被告释明,由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提起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并主张相应的赔偿。特殊情况下,被告可以提起请求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并主张赔偿,以消解原告起诉给其造成的权益损害。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民事案件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裁判。有些情况下原告撤诉不经被告同意也是合理和正当的,不会对被告的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如要求在所有情况下原告撤诉均需听取被告意见并赋予被告同意权,缺乏法律依据,亦无必要。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均从原告单方提出终止诉讼并由法院裁量的结构,向尊重当事人主体性、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程序结构转型,但是对于被告诉讼权利的保障仍存在不足,法院进一步审查的程序性安排也不明确具体。对此,我院一方面将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在法律框架内进一步探索;另一方面将以适当方式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积极推动完善原告申请撤诉时被告同意权范围的适用条件,在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基础上,把尊重原告的诉权与保障被告享有同意撤诉的权利相结合,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帮助和监督法院工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