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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152号建议的答复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权下放)
    发布时间:2022-06-13 00:00 来源: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薛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权下放的建议》已收悉,十分感谢您对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与中央和省对加强乡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精神高度契合,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的工作之一。现针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生态环境执法权下放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政策

    (一)法律依据

    202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修订,本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确认行政处罚权可以通过授权下放给乡镇和街道。同时,本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授权主体和可授权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的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南京市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街镇,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需要市政府依法定程序报省政府同意通过,集中进行授权;二是省政府只能授权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属于市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不能下放给街镇。

    (二)相关政策

    为了构建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国务院先后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要求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组建乡镇和街道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也要建立健全纳入乡镇和街道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

    2020年,全省启动审批服务执法便民化改革。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苏办发〔2020〕1号)后,我市出台了《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宁委办发〔2020〕5号),对相关职责进行细化分解,特别明确了由市委编办牵头市各有关部门,整合现有站所、中队、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综合行政检查权,以街镇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强化街镇综合执法机构能力建设,通过资源下沉,确保配备一定数量、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以及相应的执法装备。市委编办组织全市各部门汇报审批执法事项,因生态环境执法事项需要从上至下的梳理,当时国家、省级执法清单均未下发,市级执法清单尚未明确,我局未能参与此次汇总。

    (三)生态环境执法现行情况

    2019年6月,含南京市溧水生态环境局在内的11个派出机构挂牌成立,区级环境保护部门由区政府工作部门正式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为了确保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我局下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相关工作的通知》(宁环办〔2019〕95号),明确各派出机构自挂牌之日起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021年9月,我局在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南京地区实际情况,共梳理确定执法事项212项,编制了《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宁环办〔2021〕95号),经市政府同意后正式发布,并向市编办发函进行申请动态调整,为生态环境执法权下放工作做好了前期准备工作。

    在梳理市级执法清单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法律法规和政策之间存在一定冲突,大部分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应当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在大部制改革后不再属于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所有,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省政府不能将其授权给街镇实施,只能由派驻机构以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造成了部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事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虽然看得见,但是无权管理的情况。

    二、关于推动南京市生态环境执法权下放情况

    关于推动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权下放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市委编办对您提出的建议市委编办高度重视,认真做了研究,现将市委编办的协办意见报告如下。

    近年来,市委编办在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推进街镇集成改革工作的总体框架下,进一步深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现了街镇“一支队伍管执法”,在街镇层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责任,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市、区、街(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将部分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事项列入综合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并构建基层网格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机制,切实解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问题。通过上述具体改革举措,初步解决基层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人员偏少、力量偏弱、没有执法权等问题。

    今年,深化街镇集成改革已列入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任务,市编办将继续深化环保垂改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提升街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能力。

    三、关于您建议下放至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事项的情况

    (一)已明确不再由我局负责的事项

    您建议的第三条第1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第2项“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产生的恶臭污染”,第3项“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第4项“通过市政雨水排口排放生活污水”,第5项“城镇住房建设、道路施工产生的扬尘污染及噪声污染”中的扬尘污染。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厅字〔2021〕55号),以上1—4项的执法监督管理已经明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5项中的扬尘污染,保护责任清单明确房建、市政、轨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道路扬尘污染监管和防治工作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须由市生态环境局行使,无法下放的事项

    您建议第三条第6项“畜禽养殖产生的气味、废水环境污染”,第7项“畜禽规模养殖企业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第9项“服装干洗行业未设置异味处理设施的”,第10项“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未配套安装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第11项“工业企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12项“工业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的”,第13项“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者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环评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上7个执法事项均须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只能由各派出机构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行使以上执法事项,不能下放给街镇。

    (三)尚未明确管理职责的事项

    您建议第三条第5项“城镇住房建设、道路施工产生的扬尘污染及噪声污染”中的噪声污染,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于今年6月施行,新法对部门的管理职责有大部分未进行明确,我局正在积极推动南京市实施办法的落地。

    您建议第三条第8项“堆场、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推料未采取有效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目前《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列入2022年立法修改计划,待规章修改完成、明确部门职责后,将及时调整具体分工。

    四、下一步工作

    (一)尽早完成划转事项的转移

    根据《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实施方案》(宁委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等工作原则,提请市委编办结合我市实际,将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集中至城市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再集中下放至街镇,利用一支队伍切实将执法问题全面管辖,同时将生态环境派出机构从以上事项中解脱出来,拿出精力解决对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为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提供坚强保障。

    (二)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落地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我局已经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推动《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结合省条例修订及南京市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工,我局广泛听取了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企业、专家、群众等各方意见建议,结合南京实际对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并将一些现行的、可行的、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举措予以固化,为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律支撑。二是推动出台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意见。为解决南京市噪声污染突出的问题,我局正在加紧研究制定加强南京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意见,明确噪声污染防治指导思想、主要目标、职责分工及主要任务,力促噪声矛盾化解、声环境质量改善。

    以上报告,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