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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勇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筹集“鼓励生育基金”的建议收悉。我委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用工成本分担”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完善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生育二孩的给予50%的补贴,生育三孩的给予80%的补贴。”
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出台的《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实施方案》印发后(即2022年2月10日后,含2月10日)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为其在产假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女职工生育二孩产假期间。按照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下同),三孩按照80%给予补贴,补贴月份从生育二孩或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共补贴6个月。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目前我市正准备出台配套文件,落实省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在今年已列入立法项目的《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中将上述补贴明确列入条款。
二、关于减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明确,纳税人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7项。
七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规定:“纳税人的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以及在中国境内、境外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022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可以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减免社保
目前我市社会保险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三个险种,均为国家层面作出统一制度安排,为顶层设计。三个险种均已实现省级统筹,所涉及的相关标准、保障范围对象以及保障待遇项目等均由国家及省统一制定,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项目执行,各地均无自行调整基金征收的事权。
四、关于女性就业权益保障
(一)积极采取帮扶促进措施,帮助妇女实现就业创业
1、减少和杜绝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在就业政策和具体措施的制定上充分考虑性别差异,采取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措施,通过法规禁止和政策鼓励两种手段来促进女职工的充分就业。《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要消除劳动者城乡、性别差别和就业歧视,实现政策措施统一、服务保障均等,促进城乡不同就业群体实现平等体面就业。《劳动合同法》也对于更好地保障包括妇女在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出了明确要求。
2、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女性就业岗位。建立了完善的市场就业体系,依托于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平台建设,充分挖掘妇女就业潜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女性就业岗位。在每年的“三八”妇女节、“八一”建军节期间,市、区人力资源市场专门举办妇女就业专场招聘活动,提供适合妇女就业的岗位,提高妇女就业成功率;充分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开展适合女性求职特点的职业指导和职介服务,为妇女实现就业创业提供便利条件。
3、强化就业援助服务帮扶就业困难女性实现再就业。建立完善长效就业援助服务体系,完善就业援助信息化管理,实施就业援助过程跟踪控制,探索长效化的就业困难妇女就业援助制度,提升就业援助工作层次,为就业困难妇女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注重就业困难女性群体就业的援助质量和实效,提高就业困难妇女职业技能,每年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岗位和社保补贴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女性就业;实行实名登记、动态管理,提供全方位、递进式就业援助。
(二)积极落实配套措施,保障女性就业权益
市财政积极落实生育保险政策,及时支付生育津贴,确保用人单位劳动利益,保障女性就业中的平等权益,并安排就创业引导资金,鼓励女性就业创业,一定程度上缓解多孩家庭经济压力。
五、关于托育服务
近年来,市政府十分重视托育机构发展,2021年、2022年连续两年将新增普惠托育机构列入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0-3岁婴幼儿发展项目专项资金,促进托育机构能力建设,缓解家庭育儿负担。
(一)支持托育机构能力建设。各区政府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街(镇)指导服务站、社区亲子室、母婴室等建设,市财政对建成的按标准实施奖补。
(二)带动普惠托育机构发展。市财政每年对普惠托位按每个托位1000元标准实施补贴,分步实施一区一镇街一普惠机构。2022年疫情期间,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500元标准发放补贴,为机构纾困解难助力。
六、关于保障非婚生育的平等权利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要求,“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也规定,“取消社会抚养费,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及时清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一致不衔接的相关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我市将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以法治为保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七、关于购房优惠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各地可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南京市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现家庭有二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现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可增购1套住房。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南京人口家庭发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30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