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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331号建议的答复
(平台经济中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保问题应予以高度关注)
发布时间:2022-06-24 00:00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叶宁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平台经济中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保问题应予以高度关注的建议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并与协办单位共同会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在平台经济条件下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手机的应用蓬勃发展,以“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为典型代表的新就业群体普通劳动者,被誉为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和守护者,备受社会关注。但因为工作的特殊性,这些群体往往面临劳动关系认定较难、社会保障较欠缺、组织程度偏低、权利救济困难等问题。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有效维护新就业群体权益出发,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正集思广益、逐步寻求应对和处理办法。

一、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促进零工经济发展的相关举措

2021年4月,市人社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公安、司法等部门在全国各城市中率先出台《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开创性地为推进市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依法分类规范、劳动关系和谐健康发展提供了思路和方法。之后,牵头并会同市总工会、市场监管等部门指导在宁网约配送平台头部企业发起成立了全国首家地方性网约配送行业协会和全省首家网约配送行业工会;与秦淮区委组织部、五老村街道党工委共同指导组建了南京网约配送行业协会党支部——全省首个建在网约配送行业协会内部的实体化的基层党组织。此类行业协会组织和工会组织,在快递、网约货车等新业态行业中也已组建,同样发挥着规范服务与管理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重要作用,逐步使“零工群体”不再零散。

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工会组织,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多措并举做好新就业群体劳动权益维护工作:一是酝酿开展集体协商,促进行业规范用工。组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构,通过平台企业与劳动者集体协商等途径和方式,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搭建值得信赖的“职工之家”。今年5月18日快递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率先成立,开展集体协商并签订《南京市快递行业集体合同》,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二是宣贯相关政策文件,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贯彻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政策文件,劳动监察依法办理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举报投诉案件,劳动仲裁妥善处理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争议。将外卖、快递、网约车等新业态行业主管部门纳入我市根治欠薪工作专班,进一步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化解欠薪矛盾事件。三是聚焦职业技能提升,打造人才培养高地。发布《关于开展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围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特点和培训需求精准施训。着手进行网约配送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的开发建设、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与相关部门共同筹办南京市第一届网约配送员职业技能竞赛。四是温暖关爱从业人员,用心解决实际问题。贯彻上级部署要求,落实落地各类社会保障政策,织就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网”。通过建设“爱心驿站”等一系列暖心举措,引导和培育社会形成关心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浓厚氛围。

二、切实做好新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

2021年7月,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国家层面对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做好权益维护工作提出了要求。同年底,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也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苏人社发〔2021〕125号),对《指导意见》进行了贯彻,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短板,提出了细化措施。

(一)新就业群体劳动关系认定

目前,对新就业群体劳动关系的认定,还是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明确的标准,还不能以上线接单工作时长或工作量来判断。但是《指导意见》已经针对不完全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新业态劳动者进行劳动过程管理(不完全劳动关系),即新业态劳动者有较强的工作安排自主权,在线工作接受平台规则管理或算法约束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与用工形态,作出了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用工协议、落实公平就业、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完善休息制度等制度性安排,我们将全力做好贯彻落实。

(二)试行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

由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绝大多数为自雇人员和与平台仅建立承揽或劳务合作关系的人员,存在工作流动性强、工伤事故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且一直以来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加入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此《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制定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大框架下,建立和实施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按照即将出台的《江苏省实施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细则(试行)》要求,我们将以全市7家平台企业为重点,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试点工作。此外,省级人社和邮管部门还共同出台了《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对快递小哥参加工伤保险作出了相关规定。人社部门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部署,确保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的同时,还将积极会同交通运输、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就业形态行业职业伤害预防的培训和规范管理;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加大宣传教育和执法力度,进行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交通违法次数与伤害保障标准梯度化的制度探索。

(三)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指导意见》明确,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平台企业应当依法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我省已全面放开了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江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限制。因此平台企业应该依法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人社部门将引导和支持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同时加强对各平台企业为员工参保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不依法参保缴费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和处罚,向相关新就业行业的主管部门建议研究制定对未依法参保平台企业经营活动的限制性规定。

(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相关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要逐步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设置、推广和引导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型商业性医疗保险,拓宽对该群体的医疗保障渠道和保障范围。

(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参保和缴费标准

对于建议中有关参保方面的建议,因国家已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问题有明确指导意见和缴费标准,人社部门将根据苏人社发〔2021〕125号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持续做好贯彻工作。对建议中有关给予新就业群体降低缴费标准以及社保补贴方面的建议,因目前社会保障险种均已实现省级统筹,所涉及的相关标准、保障范围对象以及保障待遇项目等均由国家及省统一制定,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项目执行,各地无自行调整基金征收的事权,人社部门将根据上级统一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您的宝贵意见合乎民情民意,顺应平台经济健康有序规范发展需要,为我们做好新就业形态和新就业群体社会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今后,我们将认真对照建议中的提高新就业群体参保积极性、引导和支持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建议内容,针对性做好工作。对目前需顶层设计的相关问题,我们会在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时有所体现、向部省进行情况反映时提出需求。人社部门将和本次建议提到的其他各相关部门一道,进一步推进落实好《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和《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苏人社发〔2021〕125号)及其配套文件,全力维护好新就业形态领域各行业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衷心感谢您对人社工作一直以来的关心和指导,欢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