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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507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非南京户籍购车上牌政策的建议)
彭江萍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非南京户籍购车上牌政策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机动车登记的便利。我市对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出台专门政策属于地方政府事权范围,其目的是合理调控城市交通资源,打击虚假居住,保障本市及在我市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我局根据《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已对我市非南京户籍人员购车上牌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具体为:一是新申请机动车登记,持有南京居住证(状态正常),并在南京已缴纳连续两年以上社保,且目前尚在参保状态;二是申请延用原有的南京机动车号牌,持有南京居住证(状态正常)且名下有符合延用条件的南京号牌记录的,不审核社保缴纳情况;三是外市调入南京工作的公职人员申请机动车登记业务,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办理,不需要审核连续两年以上的社保缴纳记录;四是持“人才居住证”、“紫金山英才卡”人员无需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审核,当场可以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五是在校大学生购车,可以凭集体户口的南京居民身份证进行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六是取消外地户籍人员购买新能源车型后的上牌限制。
最后,感谢你们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南京市公安局
2021年7月15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