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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瑜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提案收悉。提案对住房租赁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非常感谢你们对住房租赁工作的关注。结合我市当前开展的工作,现将提案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租赁住房特别是群租房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共享共治力度,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发现机制、租赁信息和安全隐患信息共享机制、住房、治安、消防、电气等部门的协同执法机制,有效解决法律法规应用和执法力度不到位等问题,形成合力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障碍,着力提升安全管理工作的质效”
租赁住房特别是群租房的安全管理工作,面广量大,需要公安、房产、消防、建设、电力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于租赁住房和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我局积极参与、主动作为,在2019年市级层面开展群租房专项整治背景下,我局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出租房屋专项整治的通知》等系列文件,集中房产力量,明确整治重点,要求各区房产部门加强推进辖区内租赁住房登记备案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登记信息、物业服务企业登记信息、网络平台房屋租赁登记信息,以及水电气用量异常等群租房相关数据的采集汇聚和共享应用。同时,我局持续加强与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合作,构建“房产+”模式,推动人、房、企业信息互通互动,优化管理机制,推进55万套租赁房屋地址匹配,配合公安部门推广群租房“二维码”管理,目前该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二、关于“根据《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研究解决我市因机构改革市区两级住建房产部门执法责任的明确和执法工作的落实问题,研究解决通过联合执法加强执法告知、整改通知及后续处罚等工作的机制问题,尽快形成具有典型意义的执法案例和范本,督促指导基层开展违规处罚等执法工作”
我市已明确市区两级房产部门执法责任,2018年,全市房屋租赁行政执法权已下放至区级房产部门。2020年,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房产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宁房法字〔2020〕57号),进一步明确了市区分工(除发生人员死亡、舆情关注度高或跨区域等特殊安全生产事件外,房产领域一般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原则上由各区局实行属地监管负责制),市级属地政府承担租赁住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区房产各领域行政执法实现全覆盖、常态化监管。同时,为发挥市级统筹作用,我局制定全市“双随机”年度检查计划,市区联动,采取“市下达任务、区具体执法”模式,加强执法力度。
三、关于“认真深入研究《消防法》对住房租赁安全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和电力、燃气相关规定的有效管理问题,明确房屋改造、管线改造的禁止性规定和要达到的具体要求、标准,明确住房租赁安全管理中消防安全的有关要求、标准,加大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
对于租赁住房消防安全问题,消防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基层综治和城市社会服务管理平台,加大对街道、社区网格长、网格员的消防培训。同时,充分发挥消防特勤作用,配合街镇、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对群租房开展联合整治、综合执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加强火灾防范工作清理了一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群租房。去年通过群租房整治,查处各类消防隐患600余处。同时,创新科技加强火灾预防。对有条件的群租房,推广应用简易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等实用新型技术,科学预防及扑救火灾。今年年内,计划全市推广安装1000套简易喷淋和1万个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优先考虑群租房内安装。严格查处群租房私拆乱改违法行为。对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由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由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关于“开展租赁住房安全大检查、大整治行动,一方面,强化对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和中介安全教育,引导其按相关规定安全居住;另一方面,加大租赁住房处罚力度,起到震慑作用,形成广泛的社会效应”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租赁住房安全工作,全市持续深化群租房专项整治行动,着力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2019年12月份,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9〕59号),并在全市范围内,公安部门牵头,房产、消防、建设、规划资源等部门参与,开展为期一年的群租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其中,群租房摸排10714处、整改10153处。我局积极配合,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出租房屋专项整治的通知》(宁房市字〔2019〕283号),明确八项整治重点,教育引导出租人、承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全面告知应当承担的法律和安全责任。2021年,我局对一家违规租赁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责令整改,并处以1800元的罚款。
五、关于“积极鼓励各基层单位先行先试,积极研究推出如将被处罚人纳入征信系统等租赁住房管理的创新做法,在全市形成可复制具有推广意义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积极应用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城市的政策优势和资金优势,创新解决住房租赁需求尤其是集中需求人群的安全居住问题”
我市作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您提到的将处罚人纳入征信系统的做法,对我们的租赁管理工作具有启发意义。目前,租赁行政处罚已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监管清单。下一步,我局与市发改部门对接,研究制定信用管理办法。
六、关于“尽快出台我市修订完善的《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按照工作计划安排,《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修订进入中期阶段,已通过专家论证,目前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7月份报市政府审议。
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全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提供“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产品,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缓解租赁住房结构性不足,从而根治群租房安全管理问题。
最后,再次感谢委员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市住房租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1年7月12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