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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553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请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执行程序中计付延迟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等相关问题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7-30 17:11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史润华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请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执行程序中计付延迟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等相关问题的建议提案收悉,十分感谢你们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我院收到提案后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进行办理,当面听取意见建议,办理工作得到你们的理解、支持和肯定。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相关工作的基本情况

    提案中关于执行担保中担保人、被追加或变更后的被执行人对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负担,非因可归责于被执行人的原因而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期间是否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不履行和解协议而恢复执行期间迟延履行利息的处理等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全市法院严格依规定执行。提案涉及问题无明确规定的,我院进行了认真研究。

    (一)有财产保全的执行案件中迟延履行利息计算问题

    已足额保全货币类财产的,因被执行人名下已有可直接执行的存款,在执行立案后可径行办理扣划手续,不存在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迟延履行的情况,故在执行实务中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保全财产为非货币类财产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迟延履行利息计算已有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保全查封财产后,被保全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替换查封财产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融资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进行融资。故在财产保全阶段,被保全人可以提出融资申请,以融资款项换取房产等非货币类资产的解封,进而避免迟延履行利息损失的发生。

    (二)经被执行人催促,申请执行人仍拖延申请执行、处置保全财产,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迟延履行利息的扣除作了原则性规定,即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对于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愿意配合处置保全财产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没有及时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处置保全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的,是否应当相应缩短迟延履行利息起算时间的问题,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债务而申请执行人怠于接受给付或拒绝受领给付的情况下,如一律无条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则与设置迟延履行利息以达到促使债务人普遍积极履行义务的目的不符。因此,应当允许执行法院在特定案件中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综合考量双方在履行债务过程中的表现及过错等相关因素,酌情减轻或免除迟延履行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在个案审查中也阐述了这一观点。在申请执行人怠于申请强制执行及怠于处置保全财产的情形下,是否也可以酌情减轻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利息负担,值得进一步研究,需要综合考虑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是否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财产的价值、状态及处置难度、催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和形式、申请执行人是否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及依据等事实因素。

    (三)买受人悔拍期间迟延利息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至拍卖成交裁定生效之日。提案中提及的买受人迟延支付拍卖价款但法院未决定重新拍卖的,该迟延支付拍卖价款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是否由买受人承担,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但在拍卖保证金比例金额较高的案件中,拍卖保证金用于支付的赔偿金额要高于被执行人因此要承担的迟延履行利息损失,对被执行人是有利的。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措施

    为加强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我院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进行了制度层面和实务层面的创新与实践,逐步完善具有南京地域特点的执行管理模式。

    一是创新执行条线内部管理机制。近年来,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标的如期实现,到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贯彻落实,南京法院在执行条线组织架构、职能分工、案件管理及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优化与完善。严格落实执行三统一要求,对全市法院执行条线工作实施单独考核制度,加强对下指导,实现对案件的全方位监管。全面落实执行指挥中心“854模式迭代升级建设要求,着力推进执行指挥中心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执行质效明显提升。

    二是构建执行联动和协助执行机制。主动融入基层综治网格,发挥基层网格员协助执行作用,发动干警前往所在社区参与矛盾化解、法治宣传、协助人口普查等工作,实现基层社会治理与法院执行工作良性互动。提高执行辅助事务社会参与程度,在财产核查、司法拍卖辅助、促成和解、信访化解、综合事务等领域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共同参与执行。推动律师参与执行,充分保障律师权利,推动律师深度参与法律援助、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六项执行工作,明确律师监督内容。我院于2017年在全省率先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并于202012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九项举措》。2021年,我省首家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站在秦淮区法院挂牌运行,已有50余家律师事务所派员入驻工作站,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将整治执行领域突出问题作为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内容,出台有关加强终本案件管理、信访案件办理及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构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为提升全市法院执行人员业务能力,在按年度组织条线集中培训学习的基础上,我院开展执行讲堂活动,于每周五下午对全市法院执行干警进行在线视频授课,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和执行领域疑难问题研究,规范执行行为,统一执行工作尺度。

    感谢你们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你们一如既往地关心、帮助和监督法院工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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