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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建议》提案收悉,我局对提案的建议非常重视,专题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纪90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是把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运用价格杠杆来减少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机制。目前,在全球碳排放权交易方面,欧盟走在世界前列。我国于2011年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先后批准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福建、成都等9个省市开展试点,并于2017年12月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拉开了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的帷幕。历经3年筹备,国家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2月31日印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按国家部署,8大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将分行业逐步纳入全国碳市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预计首批纳入到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将在2021年6月底开启第一笔交易,今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第一个履约周期。后期,国家相关机构将逐步重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建立健全碳排放抵消机制,以鼓励开展自愿减排项目。综上,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是由国家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目标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随着国家碳市场的逐步完善,各试点碳市场将全部纳入国家碳市场。
“十三五”以来,南京市积极参与国家碳市场建设,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重点开展了一系列涉及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性工作,具体如下:
一是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完成了2010-2019年度全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初步掌握了全市温室气体排放家底,为碳减排工作筑牢基础。
二是加强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协助国家、省开展温室气体排放MRV(监测核算/报告/核查)工作,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编制2013-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及补充数据表。
三是做好碳排放权交易准备。指导首批纳入碳市场的14家电力企业(含自备电厂)完成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户,组织企业参加国家、省碳市场交易、配额分配试算等系列培训,协助省厅完成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19、2020年碳排放配额预分配工作,为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做好准备。
四是积极探索“碳普惠”机制。围绕“碳普惠”开展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制度等课题研究,依托“我的南京”APP,推出了南京全民低碳出行公共服务平台,对市民步行、公共自行车、地铁、公交车及重污染天气不开车等绿色出行实行碳积分奖励,并联合北京环境交易所出具碳减排量交易证明。截至目前,平台每天点击量超250万次,总参与人数突破百万人。
五是强化工作机构支撑。做好应对气候变化职能调整、人员转隶及资料交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无缝衔接、有序推进。成立南京市低碳城市建设管理中心,协助市低碳管理部门具体推进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碳市场能力建设及低碳宣传工作等。依托东南大学成立全球首家碳中和研究机构——长三角碳中和战略发展研究院,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技术支撑。
您就我市如何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提出了“积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鼓励企业申报自愿减排量、扩大碳排放权交易范围、完善奖惩体制机制”5条具体建议,我们非常赞同。后期,全市将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各项制度和具体部署,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并将您的有关建议体现到具体工作之中。
一是强化碳排放数据统计分析。建立健全南京市温室气体监测统计体系,常态化编制南京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和能源平衡表,扎实做好全市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强度、结构的统计分析工作,加强研判、及时预警,为南京绿色低碳发展决策提供基础支撑。
二是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严格执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梳理上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服务指导电力、建材、钢铁等8大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开展MRV(监测、报告、核查)工作,有序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并督促其按时履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
三是积极组织申报自愿减排量。密切关注国家最新的政策动向,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等,组织企业单位申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项目(CCER项目),推动开展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工作,引导非纳入全国碳市场的排放单位开展自愿减排。
四是探索推进“碳普惠”工作。依托“我的南京APP”,在低碳出行公共服务平台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场景应用,完善绿色积分奖励制度,探索推进“碳普惠”机制,逐步建立企业、个人碳资产管理平台,打通数据樊篱,打造“智慧、低碳、生态”城市管理体系,运用市场化手段来引导激励全社会参与碳减排工作。
五是扎实推进低碳立法。按照地方立法程序,在前期《南京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基础上,结合碳达峰碳中和的最新要求,积极推动低碳立法,将碳排放总量强度“双控”机制、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机制、碳排放监测统计机制、碳减排激励机制等纳入其中,实现碳排放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力争今年启动立法调研工作,明后年纳入市人大立法计划。
感谢您对我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