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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310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土壤修复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7-02 11:10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沈辉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土壤修复的建议》提案收悉,非常感谢你们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完善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政策

1. 依法确定土壤污染管控修复责任人。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费用。如我市雨花台区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商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地块的土壤修复工程均为原污染企业实施。但是,土壤污染存在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的特点,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土壤污染责任人已经不存在或无法认定的,我市按照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由当前土地使用权人对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管控修复工程,保障建设用地安全。

2.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约束机制。我市出台了《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生态损害赔偿人对土壤污染无法实施自行修复的,应将赔偿资金缴入赔偿权利人同级国库,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赔偿权利人按照依法合规、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跟踪问效的原则,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土壤污染修复。

3. 实施PPP项目奖补和金融政策,引导社会资本环保投入。为推进绿色发展,一是鼓励开展环保类PPP项目,对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重新修订:针对绿色环保领域的项目,奖补标准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增加10%。二是制定金融支持政策,设立南京市创新创业贷款,风险代偿资金池规模10亿元。市财政通过实施金融风险代偿政策和贷款增量补贴,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环保企业只要符合上述宁创贷标准,都可享受宁创贷政策。

4. 探索土壤污染防治投资基金运作。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已设立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投资基金,省政府投资基金出资6亿,其余部分将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首期规模20亿元。该基金将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重点投向农用地土壤污染、土地污染责任人或使用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治理项目。我市将积极参与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投资基金的运作,探索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二、强化污染地块修复后用途管制

部分重污染地块确实难以完全修复,土壤中污染物自高浓度降低到中低浓度后,存在拖尾现象,且随着时间推移还可能反复,此类地块不适宜规划为住宅、学校等敏感用地。对此,我市已多次向生态环境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反映该情况,呼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予以管制。现《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已有条款明确:编制涉及土地开发利用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包含土壤污染防治内容,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控制将农药、化工等行业中土壤污染风险高的地块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医院、养老院、疗养院等用地。

对于因城市发展需要,污染地块需要规划为住宅、学校等敏感用地的,我市要求采用异位修复的方式,将地块内所有污染土壤全部清挖,转移至水泥窑企业协同处置,彻底消除土壤环境隐患,确保后续用地安全。

三、严格开展修复效果评估及后期管理

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规定,涉及地下水污染的地块完成修复工程后,需先开展为期1年(4个季度至少各一次)的采样,判断地下水中污染物稳定达标且地下水流场达到稳定后,进入修复效果评估阶段。修复效果评估应至少采集8个批次的样品,采样时间至少持续1年。因此,完成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采样检测至少共需2年时间,技术上可确保环境安全。此外,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已要求污染地块的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中,对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提出管理要求,并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执行。

四、强化土壤污染防治从业单位管理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苏环规〔20193号)要求,我局坚持服务与监督并举的原则,采取多项措施强化对土壤污染防治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

一是要求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第三方机构在江苏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中登记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及专业能力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2020年线上、线下两次组织对我市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参培单位100余家,总参培人数超过1300人次,重点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大纲及细化要求进行讲解,并就评审工作中发现的常见问题举例分析,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质量。培训结束后,我局建立了微信交流工作群,在线实时解答调查单位遇到的各类问题,做好指导服务。

三是按季度通报南京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情况,并会同市规划资源局通报2020年度评审工作情况,公示各调查单位报告编制数量及一次性通过率,为业主单位择优选择调查单位提供参考依据,优胜劣汰净化市场生态。

四是对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经评审多次不通过、整改不到位的,采取约谈、发警示函等方式加强管理,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做好调查报告审核把关;督促调查单位落实报告内审制度,依法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是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从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要求,2021年初,我局试点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审核人情况进行核查。共计核查调查单位55家、审核人69人,对于7存在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的支持和关心!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