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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539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南京流浪动物现状及救助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7-30 17:42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戴福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南京流浪动物现状及救助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流浪动物管理工作的关心。市政府办公厅非常重视有关加强流浪动物管理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于6月10日会同市人大人代联委、市政协提案委召集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房产局等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共同研究如何高质量办理6件有关加强流浪动物管理的建议提案。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对流浪犬、猫的管理明确了责任主体,并对疫病防治、流浪动物的控制和处置提出了明确要求。《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07年11月颁布实施,部分条款与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不相适应。对此,市公安局已经严格按照立法修订程序,向市人大提交了修订《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申请报告,目前正在组织开展立法调研。

    通过这几年的不断宣传和“管理”,我市文明养犬环境有了较大幅度的优化,养犬管理成效逐渐显现,养犬要登记、遛犬要拴绳、随手清狗便、不养禁养犬已成为绝大多数养犬市民的共识。2020年,公安局累计规范处置各类涉犬警情21924起,其中违规养犬警情1088起,处罚1088人,涉犬警情违规查处率达100%;通过巡查,全市共查处违规养犬案件13249起,处罚10862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387份,违规养犬、遛犬不拴绳等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在管理流浪犬方面,市公安局为防止发生流浪犬伤人、犬吠扰民、疫病传播等,全力开展流浪犬捕捉留检工作。定期在犬只留检所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引导广大市民用领养代替购买,在流浪无主犬只中挑选较为健康、性格良好的供市民领养。2020年全市共捕捉流浪犬1.3万余只,均得到妥善安置和处理。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公安局在全市原有43个养犬登记点和12个“一站式服务点”的基础上,依托派出所综合窗口,增加144个办证点,为市民免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在“南京公安”微信公众号开发在线办证功能,广大市民足不出户便可完成养犬登记申请。2020年,共新办养犬登记16364件,同比上升44.9%,其中线上办证率达60.8%,全市累计登记注册犬只21.9万只。

    其它流浪动物尤其是流浪猫管理方面,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市卫健委、市房产局等单位也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根据《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市农业农村局在全市选择条件较好的宠物医院和部分街镇畜牧兽医站设置宠物狂犬病定点免疫点,规范狂犬病等传染病的疫苗注射,提升犬、猫等动物的疫病防控水平;积极引导动物诊疗机构参加针对流浪猫管理的公益行动,对热心市民和相关部门送诊的流浪猫,以优惠价、成本价或免费献爱心的方式进行防疫、绝育手术等,减少流浪犬猫无序繁殖带来的社会问题的安全隐患;鼓励动物诊疗机构发挥信息优势,为有领养意愿的市民提供合适的流浪猫信息。市房产局将小区家庭宠物和流浪猫、狗的管理纳入物业企业日常服务管理内容,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制定流浪猫治理工作倡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内流浪动物管理工作,及时劝阻业主乱投喂行为。同时,督促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把宠物管理和流浪猫、狗的治理工作纳入小区《管理规约》,作为平安小区、星级小区评比的评分依据。市卫健委加大全市爱国卫生运动的宣传教育力度,编写印发包含流浪动物危害性内容的海报、折页等宣传材料;录制“南京市健康科普大讲堂”之《切不可疏忽大意的狂犬病》,普及猫是狂犬病第二大传染源,提高群众的狂犬病防范意识;组织相关专家撰写流浪动物健康危害相关科普文章,如感染狂犬病、被蜱虫叮咬等危害,提高群众对流浪动物危害性的认知水平。向全市小学生累计发放80余万册《小学生家长健康知识读本》,引导学生不要逗惹流浪猫或无主小动物,提升学生和家长预防狂犬病的意识。

    下一步,市人大办公厅会同市公安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房产局等单位,密切关注国家、省立法动向和外地先进立法经验,对流浪动物的监督管理、收容认领、控制处置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可参考《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关于修订《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将其列入了《南京市人大常委会20182022年立法规划》。待条件成熟时,市人大常委会将对《条例》进行修订。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流浪动物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