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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群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规划管理和提高使用率的建议》提案收悉,该提案为推进我市老旧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工作和提升城市形象有着重要而积极的意义。为此,向各位委员表示衷心的感谢!经研究,现将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规划设计,解决新建小区电动车充电问题”的建议。
诚如各位委员们所建议的,我们将积极推动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条件,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二、关于“加强集中充电设施建设,解决老旧小区电动车充电问题”的建议。
对于已建成但配套不足的小区,因小区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新建充电桩和配套设施所发生的成本要按照全体业主过半数决定才能使用,我们将通过街道社区对小区业主开展宣传引导,在全体业主依法决定的条件下,进一步督促物业企业引进充电桩企业新建配套设施。主动使用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在具体实施中,一是摸清辖区范围内老旧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备选场地,做好相关利害人的上门沟通工作。二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充电桩建设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实施方案,明确安装位置、安装数量、完成时间、移交办法、各方责任等相关事项。三是设计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施工建设,落实全程施工质量跟踪管理,确保工程按质量和进度要求完工。四是工程结束后,由街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在后期的运用中,群众可以通过投币、刷卡、扫码等支付方式对车辆进行充电。
三、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计量收费行为”的建议。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属于新兴设备,目前尚无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尚不具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条件,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也未被列入国家、省重点产品监管目录。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也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据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目前,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组织制订《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下一步,我局将积极跟踪相关国家标准的发布工作,待标准正式出台后,我局将依据职能,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四、关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的建议。
这一建议与我们正在做的工作不谋而合。在宣传教育方面,我们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和网站,以及居民住宅区LED显示屏、板报、宣传栏、公示栏等传统宣传阵地,深入宣传电动车停放、充电等安全知识,大力开展停车警示性宣传,引导群众配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建设,主动使用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同时,市消防救援支队已制作多部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宣传视频,在电台黄金时间段滚动播放,并在全市各小区循环播放。发动基层网格人员张贴通告、海报50万份,对社区和楼院进行消防安全提醒,告知居民群众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常识。
五、关于“加大检查力度,消除电动车停放充电隐患问题”的建议。
这一建议对加强充电桩管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日常管理方面,我们已于2019年专门发文《关于在全市住宅小区立即开展专项环境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督促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内电动车管理工作,及时劝阻业主乱停放、乱充电的行为。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也将电动车规范停放以及按规定进行充电作为检查项目,督促物业公司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停放管理,对小区内的乱停乱放不规范充电行为加大巡查劝阻,切实履行职责,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此外,市消防救援支队结合火灾防控专项整治行动,继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隐患整治工作,对隐患严重、易反复的地区加大隐患综合整治力度。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配合有关部门采取“一区一策”、“一楼一策”的具体措施予以攻坚整治。
最后,再次衷心感谢各位委员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并恳请对我们今后的工作继续给予关心、监督和支持!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1年7月2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