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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绍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教育培训机构收费管理的建议》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教育培训机构市场管理工作的关注,经与发改、教育部门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职能部门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情况
您所提出的教育培训机构收费问题同样是市委市政府和各级职能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关注的重点。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级职能部门依据监管职能,加强部门联动,持续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
一是制定出台相关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省纪委 省监委 省委教育工委 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纪发〔2018〕13号),明确本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市教育局制定出台了《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宁教职社〔2018〕28号),明确了面向中小学生的、开展学科类补习辅导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师资、办学经费、场地、内容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明确要求“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二是开展联合整治行动。自2018年开始,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化治理原则,以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为重点,市教育局每年牵头开展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多次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治理检查,有效规范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市场秩序。针对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问题,今年4月1日,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同时,通过“南京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和南京市社会培训行业协会广泛宣传、深刻剖析违规“跑路”机构典型案例,宣传推广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机构是否使用示范文本合同、是否存在超期收费情况纳入机构年度质量视导评估,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三是加强重点问题执法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管理职责,通过日常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依法查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未按规定的方式和内容进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诱导消费、虚假宣传夸大其实、不公平格式条款等违法行为。今年5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机构不正当价格行为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整治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共检查线上线下教育培训机构388家,发现问题22件,立案查处5件,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4件,起到了较好的警示震慑作用。同时强化价格行为合规指导,重点纠治各类校外培训机构价格行为,督促指导企业合规经营。
四是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按属地管辖职责及时处理涉校外培训投诉举报。通过日常投诉举报办理,重点分析涉及培训机构收退费等事项投诉举报量,及时发现并跟踪舆情动态。对涉及投诉举报数量较大较集中的培训机构开展专门调查,约谈经营单位负责人,掌握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及时做好各项舆情应对处置措施。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及时应对处置了“韦博英语”“孩之家”“迪士尼英语”“爱贝英语”等培训机构倒闭造成的舆情,维护了社会稳定。
五是加强预付式消费监管。教育培训机构作为预付式消费比较普遍的行业,一直为各级政府部门关注的重点。2020年5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联合出台了《市市场监管局等8部门关于促进预付式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等预付式消费重点行业,从多方面入手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的日常管理、行业自律和综合治理,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4月1日,《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明确“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商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预付卡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预付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行为。”6月24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消费维权矛盾化解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加强预付式消费矛盾化解:要严格落实《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由市商务局市牵头,7月中旬前,制定全覆盖式部门职能边界清单,理清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报市政府研究;推行市场主体经营信息披露制度,并通过发布消费提示公告等方式,引导消费者预付式消费前进行信息查询,了解市场主体经营状态、信用情况,降低消费风险。”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对教育培训机构等预付式消费市场的监管治理力度持续加大,将有力的推动市场秩序进一步正规。
六是突出加强信用监管。信用监管作为对市场主体有效的监管手段一直是各级机关监管的重点。市发改委作为全市信用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深化信用产品应用、提升信用服务水平、实施联合奖惩,努力助推营造良好诚信氛围。结合国家“双公示”等信用信息归集要求,企业注册时必须登记法人、投资人相关信用信息,并归集至信用信息平台。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发现问题后,认定失信等级,报送至市区两级信用信息平台,按照《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严重失信主体穿透认定”规定,对相关法人和投资人进行失信惩戒,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法定义务。通过为教育培训机构建立信用记录,将教育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对失信机构实施信用惩戒,有效约束其诚信履约,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教育培训机构收费管理的难点
一是超跨度时间收费行为较为普遍。国家、省市各级出台的政策均明确“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此项政策目前已广为人知,能有效防范教育培训机构跑路,减少消费者损失。但正如您提案中指出,在校外培训机构实际运营过程中,很多校外培训机构以各种优惠条件诱惑消费者超跨度时间缴费,而很多消费者风险意识不强,为获得优惠,自愿超跨度时间缴纳费用。
二是对超跨度时间收费问题查处缺乏上位法支撑。教育培训收费不在《江苏省定价目录》内,属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照培训成本、市场竞争等因素自主制定价格。虽然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预付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行为。”但《价格法》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定义不包括“超跨度时间收费行为”,且无相应罚则。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教育培训机构检查中虽然发现存在此类问题,但由于缺乏处罚依据,往往只能以督促整改为主,导致问题纠治的力度和效果大打折扣。
虽然问题难点存在,但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不断加强教育培训机构收费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督促整改收费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是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完善信息互通与共享机制。配合教育、文化等部门全面摸清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的底数和基本状况,及时掌握培训机构财务风险隐患,对可能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早预警,及时联防联控,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二是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畅通热线电话、电邮、微信、微博等投诉举报受理渠道,依托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对投诉举报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业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视情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是突出强化预付式消费行业监管。配合商务、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的落实,积极呼吁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制定预付式消费管理方案或实施细则,切实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等预付式消费重点行业事中事后监管。
四是加强政策宣传,促进行业自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提升家长、培训者对不良培训机构的辨识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引导消费者识别风险、避免盲从、理性消费,避免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者的政策宣传和提醒告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倡导诚信办学,增强培训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促进行业规范自律,共同维护健康良好的教育生态。
今年6月15日,国家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正式成立,国家及各级政府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们将密切关注有关政策,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切实整治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
再次感谢您对教育培训机构市场管理工作的关心,请一如既往的关注支持我们的工作!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