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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第0353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允许符合增量不增污且不增加能源消耗总量条件的限制类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7-30 18:18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彭安铮代表:

    您提出《关于“允许符合增量不增污且不增加能源消耗总量条件的限制类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项目核准或备案有关规定

    根据《关于转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长江办发〔2019〕36号)相关规定,在省域全境,重点沿江八市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中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同时明确要求管控条款中所禁止的项目,各类市场主体不得投资建设,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2020年5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32号),提出13类限制类项目,并明确限制类仅限于技术改造,不得新增产能,对于新增产能项目,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不予核准和备案;11类落后工艺和装置以及7类落后产品,明确淘汰类需立即淘汰或限期(2020年12月31日前或证照到期前)淘汰;5类禁止类项目,明确禁止类指在重点地区、特定类别不得建设。

    二、重大变动项目环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实际,将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化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情形界定为重大变动。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变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2020年生态环境部出台了《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为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2021年省生态环境厅出台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对变动情况尽可能给出定量的判定依据,减少主观判断,提高建设单位的操作性。以上文件充分体现“放管服”改革精神,相较已发布的行业重大变动清单,管理尺度上有适当调整,进一步简化了环评手续办理,对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促进内生增长。同时,对重点筛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环境影响的情形,纳入重大变动清单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新增产能属于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涉及重大变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变动内容开工建设前,向现有审批权限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三、我局意见

    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加强政企沟通,主动上门服务,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协调污染物总量平衡等问题,解决了一批项目环评手续办理问题。

    您提出的建议主要涉及产业政策,因不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于新增产能项目,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不予核准和备案。同时根据环评审批原则,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也不得审批。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优化服务,提前介入、跟踪协调,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