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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第0307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规范健身房“私教”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7-29 10:02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苏诚代表:

您提出的规范健身房“私教”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健身教练的资质

《全民健身条例》第31条规定,“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2017年9月,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明确规定“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前,体育行业职业资格仅有2类(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资质证书,其中游泳救生员和游泳、滑雪、潜水、攀岩项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准入类,其他项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均为水平评价类,证书统一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培训、考核和颁发。

作为市级层面,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鼓励引导有志从事或正在从事健身休闲服务工作的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9年起将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纳入政府培训补贴目录,对2017年以来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给予补贴;指导各区定期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再培训和技能测评,每年举办全市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大赛,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体育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和考证的积极性,缓解了我市持证从业人员不足的问题,提高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保障了健身群众的人身安全。

二、关于健身行业的监管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32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针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颁布了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长期以来,我市严格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不断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未配备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行为,未发现救生员和社会指导员资质方面的违法行为。

除高危险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外,国家和省级层面都没有制定针对健身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市级层面又无权制定并提高健身行业的准入门槛,只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按照一般商业企业对健身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由市场监管、卫健、消防、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进行监督管理或业务指导。目前,我省出台了《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我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预付式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立了相关的工作机制。针对您的意见建议,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编制我市体育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建立信用主体清单,探索实施告知承诺制度,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引导和规范体育市场健康发展;同时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体育健身行业示范合同文本,筹建同业企业互保体,制定同业企业互保体章程,发布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活动倡议书,促进行业自律。

南京市体育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