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2021年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市人大代表建议
荆斌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科创载体建设运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南京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连续四年出台市委1号文件,明确支持鼓励各类所有制主体建设科创载体,广大民营企业深度融入到南京创新名城建设中,民营经济作为经济增长的“主力军”、科技创新的“主动力”、就业创业的“主渠道”,正成为南京科创载体建设不可或缺、不容置疑的重要力量。
一、积极探索国有资本撬动社会资本建设城市硅巷
2018年,市委市政府提出打造城市硅巷,选定玄武、秦淮、鼓楼作为城市硅巷建设的责任主体。硅巷建设正是将主城区内特别是留下来的老校区、老院区、老所区等低效用地统一规划加以再利用,引导创新资源集聚。您建议中提到“老旧楼宇、厂房的产权方在遴选合作运营方时,能够给予民营企业同等的机会”,在硅巷建设实践中,我们积极探索以国有资产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入老旧楼宇、厂房改造硅巷建设和运营模式,打造创新科技产业集聚街区,让老城区焕发新生机。例如玄武区以政府资金和国有资产资金支持硅巷建设,截止2020年,共投入专项建设资金2.2亿元,撬动社会资本超过10亿元,累计建成市级备案硅巷14个,面积32.7万平方米。鼓楼区以区属国资平台为主体,2020年在硅巷建设规划、硅巷载体租金等方面持续投入专项资金1.1亿元,带动各类社会运营方投入城市硅巷建设改造资金逾3亿元。同时,还以市场化方式引入海创岛、西安倍格、上海瑞安等专业运营机构。截至2020年底,全市备案硅巷载体面积达到102.54万平方米,备案载体共32家,初步建成“百万硅巷”。
二、强化政策支持为科创载体纾困解难
2020年面临突发的新冠疫情,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号)文件精神,迅速研究出台了《南京市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降低房租成本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将疫情期间为在孵企业减免租金,列为2020年市双创载体绩效评价重要加分项,给予倾斜支持。疫情期间,我们重点走访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实地了解运营情况及在孵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听取载体对政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2020年绩效评价中,专门将民营载体支持减免租金加分项与国有载体分开评价,让政策真正惠及民营载体。2020年,省、市科技部门分别在省孵育计划资金和市绩效奖励资金中,对符合条件且在疫情期间为在孵企业减免租金的载体给予了倾斜支持。
三、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创新载体建设中积极作用
我市各相关部门都非常重视发挥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创新载体建设。如市工信局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利用开放街区、商业楼宇、工业厂房建设新型都市工业载体,并根据绩效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对省级以上的基地和平台,根据项目投入给予一定的补贴。目前,我市已有江苏创业者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领跑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民营企业获得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其核心竞争力、提升其发展质态,是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任务,这项工作离不开各级政府的积极推动,更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您提出“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科创载体建设运营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很有针对性,我们将认真研究、梳理,并结合实际工作加以吸纳。加快推进以下工作:
一、实施“科创森林成长计划”,促进市场主体加速涌现
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名城建设战略部署,紧扣今年高新技术企业净增3000家目标,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的活力,努力扩大科技型企业市场主体规模。紧紧围绕厚植科创森林,健全企业梯次培育矩阵和政策支持体系。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为重点,强力推动科技型企业“小升高”、“高升规”,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实施“科创森林成长计划”,引导双创载体为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生)提供免费创业场所、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场地租赁服务,各区将结合实际给予政策支持。
二、完善配套政策,加快科创载体高质量发展
鼓励各类所有制主体建设运营科创载体。修订完善《市关于城市硅巷建设备案及绩效考评实施细则》,利用主城存量用地,挖掘低效载体建设城市硅巷,按硅巷年度绩效给予奖励。修订完善《市关于双创载体和基地绩效奖励实施细则》,并建立以单位面积企业毕业数、高新技术企业新增数等为核心的绩效评价体系,对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的、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双创载体,继续开展绩效评价,并对评价优良的机构给予资金支持。制定《推进企业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20条》,继续支持都市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2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