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2021年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市人大代表建议

    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第0278号建议的答复
    (彻底清理城市“僵尸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7-27 10:38 来源: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彭振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彻底清理城市‘僵尸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市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因车辆老旧、车况不佳、故障失修、报废补偿低等诸多因素,造成“僵尸车”现象越来越多。很多长期停放无人使用且落满灰尘的“僵尸车”,已成为一种新型城市垃圾,不仅对市容环境产生不容小觑的影响,还长期“霸占”公共停车资源和消防通道等,带来一定安全隐患。

    一、关于“完善执法依据”的建议

    目前,关于“僵尸车”治理问题,仍缺乏完善的执法依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僵尸车”治理工作。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若“僵尸车”停放在建筑物红线以外,我局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包括采取强制拖移措施),如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条件的,可强制报废处理。若“僵尸车”停在建筑物红线以内,则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无查证车辆车主等信息技术手段且无执法权,故无法采取强制拖移措施。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可依据《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以侵犯全体业主权利为由向法院起诉“僵尸车”车主,请求排除妨碍,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实行停车收费的小区,物业公司可以未缴纳停车费为由,向法院起诉“僵尸车”车主,胜诉后申请强制拍卖该车辆。虽然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可以采取诉讼手段解决,但因诉讼成本问题难以解决,住宅小区已成为“僵尸车”停放的“避风港”。

    对此,我局将会同市城管局、市房产局等部门,进一步摸排我市“僵尸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治理难点,重点针对“僵尸车”范围界定、车主责任、处置措施及流程等方面开展充分调研。待条件成熟后,将在市司法局的牵头组织下,提请市人大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为“僵尸车”治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依据。

    二、关于“规范处置程序”的建议

    我局会同市城管局密切协作,以深化文明创建工作为契机,对长期占用公共交通资源的“僵尸车”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和集中清理,有效减少了此类车辆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同时,推动建立由属地政府牵头,街道、社区负责落实,住建、城管、公安指导,业委会、物业公司配合的居民小区“僵尸车”管理机制。一是对居民小区内“僵尸车”全面开展梳理摸排、登记造册,查访掌握车主联络方式;二是通过张贴告示、电话通知、致信告之等形式,将清理要求及时通知车主,督促立即自行清理;三是对未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清理的“僵尸车”,统一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存放点;四是及时清理居民小区内部及周边道路长期停放的“僵尸车”,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2020年,已在全市103个小区完成机动车停放融合管理创建试点工作。通过打通小区内部“微循环”,解决公共停车位侵占,清理了一批小区内部及周边道路长期停放的“僵尸车”,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很大程度上解决小区停车需求。

    三、关于“建立追责机制”的建议

    按照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加强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重点车辆监管的通知》相关规定,车管所、交通违法处理和通行证办理窗口、事故处理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或处理交通事故时,应通过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核查当事人名下所有车辆信息,凡有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车辆的,督促其按规定处理完未检验和未报废车辆问题后,再办理相关业务。目前,我局对到期应报废而未报废、应年检而未年检车辆的“僵尸车”车主,不得办理车辆(非营运小型客车除外)登记注册手续。

    四、关于“完善车辆报废体系”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管理办法》(第715号令),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目前,我市现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2家,多年来一直规范操作,未发生过违规问题。根据您的建议,市商务局将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积极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通过强化服务质量、方便客户就近回收、简化客户办事程序等举措,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准,共同做好“僵尸车”处置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南京市公安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