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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第0267号建议的答复
(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21-07-14 14:51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陈宏代表:

经研究,现对您提出的《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建议中针对如何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提高信用约束力、统一企业信用修复标准、规范信用中介机构行为、完善个人信用档案”四方面建议,是必要的,而且有可行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优化营商环境有重要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作为全市信用工作牵头部门,我委牵头会同相关市级部门和各区共同持续推动提高信用约束力、统一标准、规范行为、完善信用档案等具体工作。

一是在提高信用约束力方面,我市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标志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法治化轨道。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文件精神,市政府先后出台《南京市政府关于做好政务诚信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南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等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分管的行业制定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管、联合奖惩、信用惠民等方面配套制度,分层次、分领域的信用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加快推动建立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实现“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

二是在统一企业信用修复标准方面,我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中,积极回应企业信用修复诉求,加大信用保障企业权益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普及。为加快完善信用修复制度,进一步明确信用修复的部门职责以及信用修复条件,加快协调推动江苏省市场监管平台和信用中国的信用修复标准,助力企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

三是在规范信用中介机构行为方面,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我市75家信用服务机构进行梳理排查,要求他们必须按照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科学的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信息丢失和泄露,保证信用信息的安全。信用服务机构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操作规程、加工方法、标准和规范等制度,并严格遵守,同时在信用信息采集和加工活动中不得篡改、伪造信用数据,违者要严厉处罚,并追究提供虚假信息信用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是在完善个人信用档案方面,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我市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全面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基于市人口信息库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对接共享,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今后继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比对、查核、反馈,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进一步推动在金融、民政、教育、司法、交通、社保、政务服务、纳税、涉税中介服务、互联网、寄递、通信、不动产交易(变更)、水电气、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等领域的实名登记和个人身份信息实时核查服务,积极推进个人身份信息网上一体化认证、核查和信息服务。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