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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燕代表:
您在市十六届人大十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0120号“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为推进我市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管理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为此,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经研究,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经营者应主动规范价格行为,做好明码标价等工作;如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由于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建设基本由充电桩企业自行投资建设,运营商在电价基础上加收部分充电服务费。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和规范电动车管理。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将电动车规范停放以及按规定进行充电作为检查项目,督促物业公司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停放管理,对小区内的乱停乱放不规范充电行为加大巡查劝阻,切实履行职责,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配合城管、消防等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空中飞线集中清理活动。
二是科学规划充电桩设置。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开展入户调查,充分征求群众的意见,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怎么装,装哪里”让群众做主,让群众满意。在具体实施中,一是摸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备选场地,做好相关利害人的上门沟通工作。二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充电桩建设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实施方案,明确安装位置、安装数量、完成时间、移交办法、各方责任等相关事项。三是设计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施工建设,落实全程施工质量跟踪管理,确保工程按质量和进度要求完工。四是工程结束后,由街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是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督促各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和网站,以及居民住宅区LED显示屏、板报、宣传栏、公示栏等传统宣传阵地,深入宣传电动车停放、充电等安全知识,大力开展停车警示性宣传,引导群众配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建设,主动使用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建议和指导!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1年7月23日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