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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卫民代表:
您提出关于“关注全民心理健康,加快心理咨询立法进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精神卫生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精神卫生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解决好精神卫生工作对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全市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
我市精神卫生工作实行 “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2015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南京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宁政传〔2015〕30 号),成员单位包括市卫健、政法、民政、残联、公安、教育等18个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文件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市精联办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我市精神卫生和社会心理服务工作。2018年,市政府出台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8-2020),对精神卫生、心理健康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8年,市精神卫生联席办公室印发《南京市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在全市范围内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逐步推进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心理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制定《南京市心理咨询室建设标准(试行)》,成立南京市心理健康专家组,并积极推进各区在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和街道试点建立心理咨询工作室,截至2020年底,全市共建立医疗机构心理咨询室46个,街道心理咨询室42个,企事业单位心理咨询室29个。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身心健康工作,疫情防控以来,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2021年2月年市教育局牵头成立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出台《关于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有关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逐步完善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四位一体”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育人格局,形成了家校合作、医校合作良好态势。我委作为成员单位,利用医疗资源,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工作氛围,同时选派3名专家作为南京市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
二、加强心理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市财政每年投入100万元,用于开展全市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市卫生健康委为提高基层业务人员工作水平和能力,2016-2017年共投入60万元,对各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控中心等单位近200名从事精防工作的人员开设了四期心理咨询师课程培训,5人获得二级心理咨询师证书,47人获得三级心理咨询师证书。推动综合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共78人参加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每年对全市所有从事精防工作业务人员,组织1-2次业务培训工作,解读相关工作规范以及相关工作要求。
2017年底人社部正式取消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2020年底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所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除了9个准入职业),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退出目录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评价将转为由用人单位或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前省内尚未有心理咨询师这一职业的评价机构。
三、大力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
连续多年联合市委宣传部市民学堂项目组邀请南京脑科医院心理科专家在南京广电大厦举办“健康心理,快乐人生”、“家有熊孩子”、关注“心灵的感冒”等系列专题讲座,加强心理健康宣传和辅导,促进社会和谐。每年10月10日在南京脑科医院北院区门诊前广场组织专家参加义诊,现场放置科普知识展架,发放健康教育知识折页。走进鼓楼区建宁中学(工读学校)、南师大附属中学行知分校等中小学校举办专题讲座。印制以“心理健康素养十条”“抑郁症”等各类宣传折页、海报,发放至所有街道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在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加强研究分析,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全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意识,制定下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普及健康知识,引导公众建立正确健康观,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升全民健康素养。印制《健康进万家》《公民健康素养66条》等包含心理健康内容的多种科普材料,定期通过各区爱卫办发到街道(镇)、村、社区进行广泛宣传。录制四期心理健康相关的《健康素养大讲堂微课》,其中一期新冠疫情常态化下心理健康问题的微视频,并通过多种媒体渠道进行传播。全市在社区、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建设智慧健康小屋——“健康驿站”37家,包含心理健康自评及提供健康指导的功能,为居民了解、干预心理健康问题提供新的渠道。
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援助工作
我市市、区精神病专科医院成立心理救援队伍131人,心理援助热线队伍81人;市、区疾控中心组建健康教育队伍70人;市级心理危机干预热线---***由南京脑科医院心理科专业人员为市民提供心理咨询、转介等服务,热线服务时间7*24小时不间断,通过电视、网站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公布心理危机干预热线电话号码,为有需求的人群提供实时的心理支持,年服务量约2000人次。
五、加强精神类疾病的医疗保障
建立门诊精神病待遇,对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抑郁发作(中、重度)、强迫症等精神疾病患者进行保障。职工医保方面: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精神病专科诊治费(包括检查和用药费用)无需个人支付。因精神疾病需住院进行治疗的,不设住院起付标准,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属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用人单位、个人各支付三分之一。居民医保方面: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病种医疗费用,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基金支付比例为80%,学生儿童、大学生基金支付比例为85%。一个自然年度内因精神病病种住院的,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六、做好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职工医保方面:参加职工医保的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边缘困难人员和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居民医保方面:参加居民医保的我市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和边缘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支付上限2000元。
七、相关立法工作
2019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明确提出实施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网络,加强心理健康人才培养,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建设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维护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防治精神障碍方面的具体措施。浙江省、苏州市也分别出台了《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2019年)、《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2020年)。
目前,《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作为江苏省2021年地方性法规的正式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起草,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修改过程中。《条例》征求意见稿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精神障碍管理与康复、精神卫生服务保障等内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公民心理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继续发挥市精神卫生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整合资源,加大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心理健康网络建设。一是要求各区卫生健康委全面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培训工作,做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街道、居委会及相关部门基层工作人员,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工作人员的全员培训工作。二是通过电视、公共电子屏、纸质宣传资料等传统媒体以及“两微一端”等新媒体进行全面宣传。同时充实市区健康科普讲师团,提升心理健康领域讲师的比重,进社区、进学校开展不同人群的心理健康教育和促进活动。三是市医保局将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探索适应全民心理健康要求的医保政策,为心理疾病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四是市卫生健康委将密切关注省立法动向,待上位法出台后,结合本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明确需要地方立法解决的相关实际问题,提请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提请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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